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恪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自我拘束的意识,加强职工的踊跃性和创建性,同时保护正常的工作次序,特拟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行赏罚制度,坚持精神鼓舞和物质奖赏相联合,精神鼓舞为主的原则。对违犯制度的职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合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第二章 倡导与反对
1、工作态度方面
倡导绩效,反对机谋;
倡导谨慎,反对懒散;
倡导创新,反对保守;
倡导奉献精神,反对锱铢必较;
倡导仔细执行,反对纸上谈兵;
倡导公司利益至上,反对将个人利益放在首位。
2、工作方法方面
倡导部门协作,反对工作推委;
倡导扎实仔细,反对马马虎虎;
倡导团队精神,反对个人主义;
倡导危机意识,反对安于现状;
倡导制度化管理,反对工作无计划;
倡导工作讲方法,反对工作无序杂乱。
3、为人处世方面
倡导真挚,反对虚伪;
倡导求实,反对夸诞;
倡导言行相符,反对表里不一;
倡导奋发图强,反对铺张浪费;
倡导谦逊谨慎,反对骄傲自满;
倡导严守公司机密,反对窃密与泄密。
第三章 奖赏
第四条 本公司建立以下奖赏方法,酌情使用:
1、通知夸奖;
2、奖金奖赏;
3、荣膺提级。
第五条 有以下表现的职工应赐予通知夸奖:
1、道德正直,工作努力;
2、保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备或拯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3、一向忠于职责,踊跃负责,清廉奉公;
4、有其余伟绩,足为其余职工模范。
第六条 有以下表现的职工应赐予奖金奖赏(奖金另行规定) :
1、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相助,事迹突出;
2、达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优秀;
3、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用;
4、保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门邪道,事迹突出;
5、节俭资本,节俭花费,事迹突出;
6、领导有方,率领职工优秀达成各项任务;
7、其余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长以为应该赐予奖赏的。
第七条 有第六条中的表现,公司以为切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级奖赏。
第 奖赏程序以下:
1、职工介绍、自己自荐或领导提名;
2、人力行政部门审查;
3、董事长同意。
第四章 处罚
第九条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警示;
2、记过;
3、罚款或降级;
4、解雇。
第十条 职工有以下行为给予警示处罚:
1、在工作时间聊天、玩耍或从事与工作没关的事情;
2、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走、旷工;
3、因过错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稍微者;
4、妨碍现场工作次序或违犯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5、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
6、首次不恪守主管人员指挥;
7、浪费公物情节稍微;
8、检查或监察人员未仔细执行职责;
9、未按要求穿工作服;
10、进出厂区不恪守规定或携带物品进出厂区而拒绝警卫或管理人员查问;
11、破坏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 职工有以下行为者,赐予记过处罚:
1、对上司指示或有限期之命令, 未申报正当原因而未按期达成或办理不妥;
2、因粗心以致机器设施或物品资料遭到伤害或伤及别人;
3、在工作场所吵闹、玩耍、喧华妨碍别人工作;
4、未经同意擅带外人入厂观光;
5、携带危险物品入厂;
6、在禁烟区抽烟者;
7、谋利钻营,隐瞒蒙蔽,牟取不妥利益;
8、对同仁歹意攻击或诬陷、供给伪证或制造事端;
9、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
10、取代别人打卡或接受别人打卡。
第十二条 职工有以下行为者, 赐予罚款(罚款数额另行规定) 或降级处罚:
1、违犯国家法律、法例、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
2、违犯劳动纪律,常常迟到、早走、旷工、悲观怠工,没达成生产任务或
工作任务的;
3、擅辞职责,以致事故,使公司承受重要损失;
4、泄漏生产或业务上的机密;
5、违犯公司规定带进出物品;
6、丢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品或工具;
7、损毁公物或公共文件;
8、私自更改工作方法以致公司承受重要损失;
9、拒绝遵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察使公司承受重要损失;
10、违犯安全规定举措致公司承受重要损失;
11、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个人物品;
12、造谣惹祸,分布谣言致公司承受重要损失。
第十三条 职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解雇处罚:
1、盗窃同事或公共财物;
2、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到伤害;
3、对上司或同事实行暴行或有重要欺侮之行为;
4、违犯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
5、蓄意破坏公司或别人财物;
6、成心泄漏技术、营业之奥密,以致公司承受伤害;
7、不遵从工作安排和调换、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次序、工作次序
的;
8、拒不执行领导决定,搅乱工作的;
9、工作不负责任,破坏设施、工具、浪费原资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10、玩忽职责,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11、滥用职权,违犯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财产,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
失的;
12、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13、贪污、盗窃、贿赂行贿、欺诈讹诈、、流氓、打斗,还没有达到刑事
处罚的;
14、挑动是非,破坏团结,伤害别人名誉或领导威望,影响恶劣的;
15、泄漏公司奥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别人或向客户讨取回扣介绍费的;
16、分布谣言,伤害公司名誉的;
17、利用职权对职工打击报复或袒护职工违纪乱纪行为的;
18、无正当原因累计旷工三日, 在外从事同类产品职业或在假期在外另谋职
业;
19、组织、煽惑怠工,或采纳不正当手段挟制领导,严重搅乱公司次序;
20、在厂区范围内;
21、在厂内伤风败俗行为;
22、在禁烟区内抽烟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惹事妨碍生产次序;
23、常常违犯公司规定屡教不改;
24、依合同商定派遣工作,无故拒绝接受;
25、因行为不妥,公司没法再对其相信;
26、其余重要过错或不妥行为,以致严重结果。
第十四条 职工有第十三条中的行为,情节严重,冒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
门依法办理。
第十五条 职工有第十三条中的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第十
三条规定肩负应负的责任外,并按以下规定补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 5 万元以下(含 5 万元),责任人补偿 10%—— 50%;
2、造成经济损失 5 万元以上的,由人力行政部门报董事长决定责任人应赔
偿的金额。
第五章 处罚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领导发现本公司职工犯有本制度第四章规定的行为时,应实时向人力行政部门报告; 职工也可向人力行政部门举报、 告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 人力行政部门接到报告、举报、告发,立刻报经董事长同意后进行检查办理。检查完成,人力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建议书》呈报董事长同意,交相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罚人。
第十 赐予职工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应该谨慎决定。一定弄清事实,获得凭证,经过会议议论,征采相关部门建议,并同意受处罚人进行辩论。
第十九条 检查、审批职工处罚的时间,从证明职工出错误之日起,开除处
分不得超出 2 个月,其余处罚不得超出
1 个月。
第二十条 职工对所受处罚存异议者,应于处罚决定后七日内,陈说原因进行申述,并以申述后的审定作为公司最后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二十一条 受处罚的职工,在处罚事项未了却以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告解雇、开除的除外) 。
第二十二条时亦同。
第六章 附则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拟订,经呈董事长同意后宣告实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