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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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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

1.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经理部项目负责人在施工作业活动场所(简称“施工现场”)带班生产以及开展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活动。 本制度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各施工合同段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安全总监。

3.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和指导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负责第一时间组织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4.项目经理是施工合同段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负全面领导责任。

5.工程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承担2个及以上施工合同段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需兼任的,应当征得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

6.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项目施工特点,组织编制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和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并及时报送项目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后,报建设单位和公司备案。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应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人员安排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7. 项目负责人因其他事务不能按计划带班生产时,项目经理应指定其他项目负责人承担其带班工作,并提前向项目监理单位和直管

部(分公司)报备。

8.工程施工期间,每日带班生产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在项目经理部职民工驻地立牌公告。

9.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方式

(1) 现场巡视检查:对当日本施工合同段内施工作业区进行巡视检查,了解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重点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事故多发易发的施工环节或部位。

(2) 蹲点带班生产:巡视检查后,项目负责人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选择当日事故多发易发的施工环节或部位,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本施工合同段首件工程等作业区蹲点带班生产。

(3)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本施工合同段的工程特点、施工环境、施工工艺及作业人员操作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具体组织确定本施工合同段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和事故多发易发的施工环节或部位,并在月度带班生产计划中予以明确。

10.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1)检查本合同段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包括:

a.专职安全员施工现场履责情况,作业人员个人防护和施工现场临边防护的规范性;

b.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设备检验验收与安全运行情况;

c.承重支架或满堂脚手架、施工挂篮运行情况;

d.安全技术交底与班前会落实情况。

(2)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施工指导,及时制止“三违”行为;

(4)及时发现、报告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 (5) 填写带班生产工作日志并签字归档备查;

11.当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及紧急情况时,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负

责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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