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
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工作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全站干部职工应按照职责对所在区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
和负责人报告。安全科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
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
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应当立即移
送有关科室记录备查。
第七条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上岗。
严禁从事非法活动。
第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
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
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职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
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
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
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
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
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
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
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
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安全科或有关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
查职责时,各科室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三条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
年1月31日前向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
计分析表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
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
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四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
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单位主要
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
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
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
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
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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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