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
*****小学
*****小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以法治校,加强学校的民主法制建设,推动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校名:清水县*****小学。学校性质:公立全日制小学教学点,学制为六年。
第三条学校办学宗旨:为学生创设发挥潜能张扬个性的环境, 为学生塑造幸福智慧奋发有为的人生;办学目标: 为教师的发展铺路为学生的成功奠基;办学理念:以德立教铸师魂,科研兴校促发展;知人善任能创新,民主管理会合作。
第四条学校校训:励志 图强 爱国 荣校
第五条本校的使用语言:基本教学语言为汉语言文字。推广和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二章 管理、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由清水县***学区主管。学校下设教导处,在学校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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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保证监督和教职工的民主参与作用。注重发挥每个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第校长是学校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工作,依法对学校实施科学管理。
第九条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制定学校工作计划,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二)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并依法保护全体师生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校园校舍、设备设施的建设。
(四)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组织好各处室开展工作。
第十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上级有关的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规定;学校重要的财务收支情况;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社会及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校务公开的方式主要有会议通报和校务公开栏通报。
第十一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评估、检查、审议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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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学校接受其它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依据《小学管理规程》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道德情操、知识技能、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一定的水准。
第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小学德育纲要》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第十六条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十七条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的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十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采用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合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加强学校课程改革管理,提高学校特色项目的建设。学校执行《学科教学常规》,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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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开齐上足上好各门课,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和作业量。积极探索一条低负高效的素质教育之路。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课,禁止有偿家教。
第二十二条依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健康教育,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各种比赛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加强学生身体健康检查统计,疾病防治及教学卫生工作,增强学生体质。
第二十四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各项纪律制度。
第二十五条认真管理和组织教师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充分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应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职工应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服从领导,团结协作,锐意进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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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聘任制度。
第二十九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学历进修,学术交流,研讨观摩以及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招生入学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二条依据《小学生管理规程》,学生的培养目标是: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具有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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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设备,图书等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废纸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六)学生干部应主动为同学、集体服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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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从二○一九年是月二十日起执行。
二○一九年是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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