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厂出入口数目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2.2.4 厂区面积大于5万米2的化工企业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大型化工厂的人流和货运应明确分开,大宗危险货物运输须有单独路线,不与人流及其它货流混行或平交。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5.7.4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出入口的数量不宜少于2个;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4.3.1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消防软管卷盘
8.6.4 工艺装置内加热炉、甲类气体压缩机、介质温度超过自燃点的泵及换热设备、长度小于30m的油泵房附近等宜设消防软管卷盘,其保护半径宜为20m。
汽车装卸场位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4.2.7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成区。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设计规范》(SH3053-2002)
7.1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及汽车装卸场,宜按品种分类,集中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位于厂区边缘地带。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2009)
5.5.1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及汽车装卸场,宜按品种分类,集中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位于厂区边缘地带。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2.0.2 双重电源 duplicate supply 一个负荷的电源是由两个电路提供的,这两个电路就安全供电而言被认为是互相的。
3.0.2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0.7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 6kV 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防火堤、隔堤、围堰 《烧碱装置安全设计规范》(征求意见)
12.1.8 酸碱储罐周围应设置围堰,围堰高度应不低于300mm. 围堰及内侧地面应做防腐; 6.2.8 液氯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3)地上液氯储罐的地坪应低于周围地面0.3~0.5m,或在储罐周围做高出地坪0.3~0.5m的围堰;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
2.7.8在有毒液体容易泄漏的场所,应用不易渗透的建筑材料铺砌地面,并设围堰。
4.4.8装置内的酸区地面应设围堰,酸区废水应排至碱中和池,碱中和池应设高液位报警。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6.0.10 立式油罐罐组内应按下列规定设置隔堤:4 隔堤内沸溢性油品储罐的数量不应多于2座。 5 非沸溢性的丙B类油品储罐,可不设置隔堤。 6 隔堤顶面标高,应比防火堤顶面标高低0.2~0.3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6.2.12 防火堤及隔堤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2. 隔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隔堤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10%。
6.2.16 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1.甲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2.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6.2.17 防火堤及隔堤应符合下列规定:3. 立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3m;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
3.2.8防火堤内的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防火堤内应设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放管道应从防火堤内设计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并应设置安全可靠的截油排水装置。
3.3.6防火堤、防护墙内的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2 储存酸、碱等腐蚀介质的储罐组内的地面应作防腐蚀处理。
3.3.7 储罐组内应设置集水设施,并设置可控开闭的排水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 含油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第2.5.7条 变、配电所和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下同)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内。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
3.1.2设计压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3.1.2.1一条管道及其每个组成件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运行中遇到的内压或外压与温度相偶合时最严重条件下的压力。最严重条件应为强度计算中管道组成件需要最大厚度及最高公称压力时的参数。但上述设计压力不应包括本章中允许的非经常性压力变动值。
3.1.2.2下列特殊条件的管道,其设计压力应与第3.1.2.1款比较,并应取两者的较大值。
(1) 输送制冷剂、液化烃类等气化温度低的流体的管道,设计压力不应小于阀被关闭或流体不流动时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气化所能达到的最高压力;
(2) 离心泵出口管道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吸入压力与扬程相应压力之和;
(3) 没有压力泄放装置保护或与压力泄放装置隔离的管道,设计压力不应低于流体可达到的最大压力。
3.1.2.3真空管道应按受外压设计,当装有安全控制装置时,设计压力应取1.25倍最大内外压力差,0.1MPa两者中的低值;无安全控制装置时设计压力应取0.10.1MPa。
3.1.2.4装有泄压装置的管道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泄压装置开启的压力。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
4.2.3 浮顶罐的浮船、罐壁、活动走梯等活动的金属构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铜芯软绞线进行连接,连接点不应少于两处。浮船与罐壁之间的密封圈应采用导静电橡胶制作。设置于罐顶的挡雨板应采用截面为6~10mm2的铜芯软绞线与顶板连接。
4.2.4 当储罐内壁涂漆时,漆的导电性能应高于被储液体,其体积电阻率应在108Ω•m以下。 4.2.5 为消除人体静电,在扶梯进口处,应设置接地金属棒,或在已接地的金属栏杆上留出一米长的裸露金属面。
4.2.6 与储罐管线相连接的法兰,如需防杂散电流和电化学腐蚀时,可选用电阻为104Ω~106Ω的绝缘法兰连接。
4.3 管道系统
4.3.1 管道在进出装置区(含生产车间厂房)处、分岔处应进行接地。长距离无分支管道应每隔100m接地一次。
4.3.2 平行管道净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20m加跨接线。当管道交叉且净距小于100mm时,应加跨接线。
4.3.3 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螺栓或卡子紧固时,一般可不必另装静电连接线,但应保证至少有两个螺栓或卡子间具有良好的导电接触面。
《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SY0075-93)
4.2.3防火堤(土堤及隔堤除外)应在堤内侧培土或采取喷涂具有耐火性和密封性的涂料等保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2.3.2防火涂料层的抗压强度不应低于1.5MPa,粘结强度对混凝土不应小于0.15MPa,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小时,抗冻性应达到-25℃~20℃,冻融15次强度无变化,并能在潮湿环境下工作。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
4.1.5防火堤(土堤除外)应采取在堤内培土或喷涂隔热防火涂料等保护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
4.3.4 二硫化碳储罐、计量罐必须有水封、水喷淋和防日晒设施。应设置二硫化碳桶的水池和水冲洗设施。(4.3.4 二硫化碳为有毒易燃液体,-30℃时就开始挥发,沸点46.5℃,在空气中极易燃烧(着火点100℃)。为此放置二硫化碳桶处应有水池设置水封,不使其挥发到空气中,水喷淋和防日晒可使储存温度在沸点以下。容器管道的压力冲洗是为了使用完二硫化碳后,迅速将其冲洗,不在系统中留存,以免发生危险。
《压力管道规范_工业管道 第6部分:安全防护》GB20801.6-2006
4.1.2 自动控制仪表和事故联锁装置一般不得代替安全泄放装置作为系统的保护设施,但无法安装安全泄放装置且控制仪表或联锁装置的可靠性不低于安全泄放装置的情形除外。
4.1.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没置安全泄放装置:
a) 设计压力小于外部压力源的压力,出口可能被关断或堵塞的设备和管道系统; b) 出口可能被关断的容积式泵和压缩机的出口管道;
c) 因冷却水或回流中断,或再沸器输入热量过多而引起超压的蒸馏塔顶的气相管道;
d) 因不凝气体积聚产生超压的设备和管道系统; e) 加热炉出口管道中切断阀或调节阀的上游管道;
f) 因两端切断阀关闭,受环境温度、阳光辐射或伴热影响而产生热膨胀或汽化的管道系统; g) 放热反应可能失控的反应器出口处切断阀上游的管道系统; h) 凝汽式汽轮机的蒸汽出口管道; i) 蒸汽发生器等产汽设备的出口管道; j) 低沸点液体(液化气等)容器的出口管道;
k) 管程可能破裂的热交换器低压侧的出口管道; 1) 设计者认为可能产生超压的其他部位
据可能引爆的最小火花能量,我国和欧洲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采用的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将爆炸性气体分为四个危险等级: 温度 组别 级别 T1 >450℃ T2 T3 450℃≥T>300℃ 300℃≥T>200℃ T4 200℃≥T>135℃ T5 135℃≥T<100℃ T6 100℃≥T<85℃ Ⅱ A 甲烷、甲苯、甲酯、戊烷、戊醇、己烷、乙烷、丙烷、丙酮、甲醇、乙醇、乙苯、己醇、庚烷、辛烷、丙烯酸、苯、苯乙丙醇、丙烯、丁醇、环乙醇、松节油、乙醛、三甲胺 烯、一氧化碳、醋丁烷、醋酸丁酯 、石脑油、石油(包酸乙酯、醋酸、氯醋酸戊酯、环戊烷 括汽油)、燃料油、苯、醋酸甲酯、氨 戊醇四氯 丙炔、丙烯晴、二二丁醚、二乙丁二烯、环氧乙二甲醚、丙烯醛、甲醚、氰化氢市用醚、乙基甲基 烷、乙烯、呋喃 硫化氢 煤气 醚、四氟乙烯 氢、水煤气 乙炔 二硫化碳 亚乙酯 Ⅱ B Ⅱ C 乙酯
爆炸特性 名称 燃点(°C) 温度等级 爆炸等级组号 丙酮 醋酸酐 丁烷 苯氯酸 乙醋酸 硝基苯 丙烷 氢气 二硫化碳 540 330 365 590 460 430 470 560 102 T1 T2 T2 T1 T1 T1 T1 T1 T5 IIA IIA IIA IIA IIA IIA IIA IIC IIC 苯 n-丁醇 乙醇 甲醇 n-戊烷 甲苯 硫化氢 名称 乙炔 燃点(°C) 温度等级 爆炸等级组号 305 555 340 425 455 285 535 270 T2 T1 T2 T2 T1 T3 T1 T3 IIC IIA IIA IIA IIA IIA IIA IIB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条文说明
3.4.12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物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 火间距要求。
本条是对厂区围墙与本厂区内厂房等建筑的有关要求。
一、厂房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不宜小于5m,是考虑本厂区与相邻单位的建筑物之间基本防火间距的
要求。厂房之间最小间距是10m,每方各留出一半即为5m,同时也符合一个消防车道的要求。但具体执行时尚应结合工程情况合理确定,故条文中用了“不宜”的措词。
二、如靠近相邻单位,本厂拟建甲类厂房(仓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体石油气储罐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建、构筑物时,则应使两相邻单位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符合本规范各有关条文的规定。故本条文又规定了在不宜小于5m的前提下,“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要求”。
当围墙外是空地,相邻单位拟建建、构筑物类别尚不明了时,则可按上述建、构筑物与一、二级厂房应有防火间距的一半确定其与本厂围墙的距离,其余部分由相邻单位在以后兴建工程时考虑。例如甲类厂房与一、二级厂房的防火间距为12m,则其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应定为6m。
三、工厂建设如因用地紧张,在满足与相邻单位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或设置了防火墙等措施时,丙、丁、戊类厂房可不受距围墙5m 间距的。例如厂区围墙外隔有城市道路,街区的建筑红线宽度已能满足防火间距的需要,则厂房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可以不限。但甲、乙类厂房(仓库)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储罐,堆场不能沿围墙建设,仍要执行5m间距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