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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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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各单位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起重吊装过程中事故及事件的发生,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单位及管道沿线起重吊装作业过程管理,适用于所有参加起重吊装作业的公司员工和承包方员工。

第三条 起重吊装作业

起重吊装作业是指利用起重机械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第四条 起重吊装作业分级

起重吊装作业按照起吊工件重量和长度划分以下三个等级:

一级起重吊装作业:重量100吨及以上或长度60米及以上。

二级起重吊装作业:重量40吨(含40吨)至100吨。 三级起重吊装作业:重量40吨以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安全监察科

(一)负责制定、完善公司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各单位起重吊装作业和起重设备、机具的安全校验等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单位

(一)负责本单位各级起重吊装作业方案和安全许可的审批。

(二)负责建立本单位起重设备、设施、机具的台账、日常维护、使用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派人做好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七条 施工作业单位

(一)负责编制起重吊装作业方案。

(二)负责安排监护人员同起重指挥、司索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做好现场监护工作。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 公司自有和租赁的起重机械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其生产厂家必须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

第九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三级起重机械),需由取得当地相应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机械,应取得当地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

第十条 除检维修车间、码头、野外施工设施搬家安装等固定起重吊装作业和例行起重吊装作业外,其他起重吊装作业应办理作业安全许可证。

第十一条 利用轮胎、履带和桥式起重机等定型起重机械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时,还应遵守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

(一)进行起重吊装作业前,各单位应联合施工单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JSA分析,确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二)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发现的起重设备问题要及时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三)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当地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四)一级起重吊装作业前,各单位要组织相关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方案、作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

第十三条 起重吊装作业前各单位安全管理员应对以下项目进行安全检查:

(一)对从事指挥、司索和操作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二)对起重机械和吊具保护装置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三)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四)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五)核实天气情况。 第十四条 安全措施

(一)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二)起重指挥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操作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三)起重指挥人员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四)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待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五)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起重操作人员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六)起吊重物就未签,不得解开吊装索具。 第十五条 起重吊装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二)当起重臂、吊钩和吊物下面有人,或吊物上有人、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三)严禁起重吊装超载、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四)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起重设备、设施处于非完好状态时,禁止起重吊装作业。

(五)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造成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吊索和吊带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吊装操作。

(六)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吊装操作。

(七)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确需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否则,应停电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起重机械、吊索、吊具及设备与架空输电线路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项目 安全距离(米)

输电导线电压(KV) <1 2.0 10 3.0 35 4.0 110 5.0 220 6.0 330 7.0 500 8.5 (八)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九)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其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十)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器停车。

(十一)2台或者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十二)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得从事露天起重吊装作业。

第十六条 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

(二)根据重物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和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合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时应检查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三)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与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四)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需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任何人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五)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六)不得捆绑起吊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连接在一起的重物。

(七)除具有特殊结构的吊物外,严禁单点捆绑起吊。 (八)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牵引绳或撑杆、钩子辅助就位。

第十七条 起重吊装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

(二)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有效锚定。

(三)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四)应告知接替工作人员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五)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签或加锁。

第十 许可证管理

(一)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第二联由作业现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持有。

(二)起重吊装完工验收后,许可证应由公司安全监察科统一保存,按月归档,保存期限为1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内控办和安全监察科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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