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遥情感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仲裁庭审理结束时,能否继续提出质证?

仲裁庭审理结束时,能否继续提出质证?

来源:步遥情感网

开庭后可提交新证据,一审期满前申请调取的证据可在二审提交。《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应及时提供证据,可延长期限。逾期提供证据需说明理由,否则可不采纳或予以训诫、罚款。

法律分析

可以。开庭后还可以提交新的证据。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只要在规定的举证期满前向提交就可以的。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拓展延伸

仲裁庭审理结束后的质证时机

在仲裁庭审理结束后,质证的时机取决于具体的仲裁程序和仲裁规则。一般情况下,仲裁庭审理结束后,质证的机会会受到。根据仲裁规则,当事人通常需要在庭审过程中提出质证,而非在审理结束后。然而,仲裁庭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允许当事人在审理结束后的某个阶段提出质证,例如在提交最终陈述书或者其他特定的时间点。因此,当事人应该仔细研究适用的仲裁规则,以确定在仲裁庭审理结束后是否还有提出质证的机会,以及相关的时限和程序要求。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但如果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证据,当事人可以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向申请调取并提交。虽然在仲裁庭审理结束后,质证的机会通常会受到,但根据具体情况和适用的仲裁规则,仲裁庭可能会允许在审理结束后的某个阶段提出质证。因此,当事人需要仔细研究相关规则,以确定是否还有提出质证的机会,并遵守相应的时限和程序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二条 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条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一条 人民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