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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在哪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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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的起诉,但是有以下例外情形:

1、有关军人的案件: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2、离开住所地的案件:

(1)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4、有关定居国外的华侨的案件:

(1)在国内结婚的,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2)在国外结婚的,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那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地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管辖权。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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