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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和采购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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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和采购法的区别如下:

1、两个法的体系是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规范的,维度不同。二者级别来说均是由设立的,属于同一级别,实际适用中二者相互之间相互援引的。

2、区别在采购活动中,无论是采购货物、或者工程、服务,均应当执行采购,适用《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如果采购活动进行招标投标的,则也适用《招标投标法》。也就是说采购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是否与工程有关,也都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如果采购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或磋商等方式采购,则适用《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3、《招标投标法》是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无论是货物、工程或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综上所述,两个法律体系对招标投标采购规定不是完全相同的,当出现不同规定的时候,应使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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