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
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以下为特殊情况:
(1)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的合法凭证,允许从所得中扣除;
(2)个人因专利权被企业(单位)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专利赔偿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与稿酬所得不同:
1.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转让著作权免营业税)。
2.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法律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凡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中明确包括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收取的款项(即我国税法有关租金所得)的,有关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税收协定对此规定的税率低于税收法律规定税率的,应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使用不动产产生的所得,使用不动产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不动产条款的规定。
第二条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定义中所列举的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情报应理解为专有技术,一般是指进行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工序复制所必需的、未曾公开的、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信息或资料(以下简称专有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