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不能开具专用原因具体如下: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但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除外;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财政收入。
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