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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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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设立目的;

(2)名称;

(3)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4)职能范围;

(5)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6)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7)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8)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9)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10)资本和财务事项;

(11)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12)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和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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