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制形式、规模、行业、作业条件和管理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概括为五项:(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十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