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有的可以抵押,有的不可以抵押,具体要分情况判断:
一、下列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的。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时,该房屋等建筑物所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
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时,该房屋等建筑物所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
二、下列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3、依法被查封的。
一、房地产抵押的基本条件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下列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使用权。
同时,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3)用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的房地产;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房地产;
(6)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房地产可以重复设定抵押。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房地产抵押后,该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也就是说重复抵押是允许的,但该房地产的价值要大于(或等于)它所担保的债权的总和。
二、房地产抵押有哪些
房地产抵押的为:
1.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地上没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建工程的,纯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已经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除外。
3.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4.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进行抵押。
5.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
6.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7.以享有国家优惠购买获得的房地产不能全额抵押,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8.违章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
9.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