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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不给回家怎么办拘役有什么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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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不给回家,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拘役的特点:

1、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

2、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

3、拘役是由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

一、拘役的期限六个月以上

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中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一种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拘役是中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3.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由于拘役剥夺犯罪人的自由,所以与管制具有明显区别。由于拘役是刑罚方法,所以它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属性、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依据、适用程序、适用期限上都有明显区别。

二、刑事处罚的主刑包括什么?

(一)管制:就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其一定自由,由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二)拘役:就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三)有期徒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四)无期徒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五)死刑:也称生命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三、哪些刑罚由机关执行

由机关执行的刑罚有:

1、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专门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2、拘役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

3、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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