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遥情感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不当得利债权转让时的问题

不当得利债权转让时的问题

来源:步遥情感网

不当得利的债权可以转让,但是受让人必须是善意第三人,才能取得该债权,否则受损失方可以追回该债权。并且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果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一、起诉能否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

必须在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的前提下,债权的受让人直接向提起诉讼才可以视为是债权转让的一种通知方式。

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才发生效力,但并未规定通知的形式。故以起诉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并无不可。

但是通知的本意是债权转让须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才发生效力,而非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

故受让人直接向提起诉讼只能视为受让人向债务人通知债权转让,还不能简单地视同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债权转让。

除非:受让人向提供债权转让的文件,且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庭作证证实债权转让的真实性。

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债权转让已经通过起诉的方式由债权人通知了债务人,至少在债权人出庭的这天,债权人明明白白地告诉了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二、合同债权转让需要哪些条件

合同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有有效的合同债权;

2、合同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达成转让协议,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应当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3、原合同应当依法书面订立,转让协议也应当书面订立,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4、转让的合同债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5、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三、债权转让通知回执的法律上的必要性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人之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