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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判决书能不能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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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产生争议,向人民起诉后,作出判决的,判决书生效后,可以确认土地的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一、土地确权纠纷的处理原则是怎样的

1、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的原则。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多数是因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所引起的,这种情况在集体组织之间的土地权属关系中十分常见。

2、现有利益保护的原则。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前,土地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争议双方应本着保护现有利益的原则,不得有任何破坏土地资源、阻挠争议解决的行为。

3、诉讼解决以行政处理为前置的原则。处理在土地权属纠纷解决方式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二、土地确权纠纷应该由哪个机关处理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受理和处理。

(2)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争议一方为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一方为,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同级、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4)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交办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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