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网络,组织三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或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的,应当立案。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虽然多次参加,但输赢不大,不是以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