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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缺陷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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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一、产品质量缺陷的举证责任

(一)确定产品质量责任当事人。

(二)确定管辖的人民。

(三)举证责任。

因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原告只须证明其损害是由于产品有缺陷所致就可以提出赔偿,而被告是否有过错,由被告自己举证。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中不负任何举证责任,原告要想获得赔偿,必须举证其有财产、人身损害的事实,还要举证其损害是因产品有缺陷所造成的。

(四)诉讼时效。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超过一年的,便丧失了胜诉权。法律同时规定,自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请求赔偿权,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五)赔偿范围和数额。

(六)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缺陷赔偿范围

1、因产品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受害人可要求产品的责任人恢复原状、修理,如果不能恢复原状,则要根据损失的情况折价补偿。

2、直接损毁的财物的实际价值,如果产品质量缺陷导致损害,被直接损毁的物品要按实际价值计算赔偿的数额,如:八成新的彩电,原价5000元,则只能按4000元赔偿。

3、除直接损毁物品以外的其他经济损失。

例如:电风扇漏电造成房间起火,而该房间是旅馆内的,则除实际被烧毁的财物可要求赔偿外,因不能作为旅馆使用而减少的营业收入也应作为损失计入,可要求赔偿。

4、为处理事件而耗费的钱财等,包括误工收入、交通费、鉴定费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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