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立案需要的材料如下:
(一)起诉状:
1、必须由原告本人签名。
2、起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退还原告)、复印件一份。
(三)起诉证据材料:起诉时证据材料应该提供复印件,原件等开庭时再提供。
(四)授权委托书:
1、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签字的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其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起诉费证明:原告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退还原告)、复印件一份。原告是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单位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