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执行的依据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据此,执行的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的判决、裁定。
3.高级人民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最高人民的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
4.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的以及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和裁定。
哪些单位可以执行刑事案件
执行机关,是指将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机关包括:
1.人民。人民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
2.监狱。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未成年犯监狱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的执行。
3.机关。机关负责执行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1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等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