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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土地对换纠纷一方反悔可以提出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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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互换纠纷中,判决认定双方互换土地协议有效,拒绝原告要求返还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请。认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是自愿合法的,并且已履行多年。尽管协议未备案,但认为备案并非合同生效要件,且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发包方不能以未备案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因此,原告的主张无事实依据。

法律分析

土地对换纠纷一方反悔可不可以提出赔偿

同一村民小组成员之间为方便耕种及满足各自需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其取得的承包土地自愿进行互换,协议履行多年后,一方反悔并向起诉,要求另一方返还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是否会支持其诉求?

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就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同组村民互换土地后而引发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最终作出判决,认定双方之间的土地互换协议有效,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请不予支持。

上世纪90年代初,同是嘉禾县某行政村同一村民小组成员的刘甲与刘乙为了各自生产生活需要,签订了土地换地协议,将自己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互换,在签订协议书时还有多位同组村民在场见证。双方签订协议并履行多年后一直相安无事。可是在2012年初,刘甲互换给刘乙的土地被国家征收,被征收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将获得一笔土地补偿费,为此,刘甲找到刘乙要求平分此笔土地补偿费。而刘乙认为,双方当时是自愿互换土地,而且在互换土地后,自己已经耕种多年,因此该土地上的征地补偿款应归属自己,对方无权平分。后经多个部门协调处理均无结果。于是,刘甲一纸诉状将刘乙告上法庭,以其当时在签订土地互换协议时未经村民小组全体小组成员同意,且该土地互换协议未经向发包方备案为由,请求认定当年的土地互换协议无效。

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于上世纪90年代初在签订换地协议时是自愿合法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农村同一村民小组成员之间可以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双方在签订土地互换协议至今已二十多年,双方已履行了合同,对双方签订的土地互换协议所产生的现有物权应予维持。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此条规定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是一种管理性的强制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为加强土地发包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监督和管理,让发包方及时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情况,备案的性质仅为公示,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而且,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因此,原告提出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结语

经过湖南省嘉禾县人民的审理,针对同组村民互换土地引发的纠纷,作出了判决。根据的认定,双方之间的土地互换协议是有效的,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求不予支持。认为双方在上世纪90年代初签订土地互换协议时是自愿合法的,并且已经履行多年,因此应维持双方签订的土地互换协议所产生的现有物权。尽管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需备案,但此规定并非合同生效的要件,且根据相关法律解释,不支持发包方以未备案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因此,判决不支持原告的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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