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子在扺押状态执行是,如果扺押房是唯一房产,可以查封,但不能拍卖,变卖等,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执行的。法理上的依据其实很明确,即设定抵押的房屋自设定抵押时起,就已经成为了合法债权的担保,并且已经可以预见到未来为实现债权而需要变现,尽管是唯一一套房屋,但是其已经具备了明显的社会经济属性,参与了社会性的交易,而不应该再视为简单的生活必需品。人民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五条 人民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