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并不是永久有效的,而是有一定期限的,具体如下:
1、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
2、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
3、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6、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7、车辆:无期限(上海市车辆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
8、机器设备、货物:首次一年。
财产保全必须满足的条件如下: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