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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如何认定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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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界定虚开的主要标准是“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这里的“情况”是指某项经济业务的全部情形,即使是有货物交易或劳务发生,只要开票人不是实际销售(提供)方;或者开票人是实际销售(提供)方,但是金额不符;或者与实际交易项目不符,都属与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不符,即构成虚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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