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公司 销售了商品是需要开,开了后公司才是正当的缴 纳税 费,要是没有开,就有可能必须要缴纳税费或是少缴纳税费。有些公司卖了产品也不开,那么公司卖出去的产品不开是否算 偷税漏税 ? 网 小编为你打听到了相关内容如下。 公司卖出去的产品不开是否算 偷税 漏税?可以算偷税。 偷税的表现 (一)“不开” 不开具,隐匿实际收入,设置帐外帐,这是目前偷税的最常见现象,尤见于餐饮、娱乐等私营性质的小规模服务性行业。许多消费者可能都有切身体会,当您在餐饮娱乐场所消费后向其索要时,对方常常以“用完了,还没去买”、“先开个 收据 ,下次来再换”等借口想方设法搪塞、拖延不给;由于税务机关加大了检查力度和实施刮奖等鼓励措施,使得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主动索要,对此,一些违法企业开始变换手法,以赠送饮料、洗浴票等小礼品等来“替代”;还有一些企业更是恶意向客户索要额外加价的开票费,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客户便放弃索要或退求开具收据;一些不法经营者还存在开具伪造、作废等更为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串用” 有些企业领用多种,经营多项业务,为降低税率,高税低开,或 国地税 混用,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该行为广泛存在于有多种经营项目的宾馆酒店行业。按现行营业税法规规定,餐饮业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而歌厅适用20%的营业税税率,经营者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往往将歌厅服务也开成餐饮服务。还有些企业为了虚增抵扣税款,扩大可用于抵扣税款的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广告业等专用使用范围。如有些广告企业,将不属于广告发布费的业务,如广告牌位租赁业务、广告加工承揽业务等,开具“广告业专用”用于抵扣营业税款。 (三)“代理开具” 一些单位因存在无票经营部分,其经营额一般远远大于其开票部分,为他人代理开具的收入直接冲抵无票营业额,这样代理开具单位既不增加销售额,又不易被发现。有的单位和个人以收取”手续费”为目的,将本单位的提供给别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者代理开具或者虚开,为偷逃税提供便利。有些地区为了税源经济,甚至由牵头,成立所谓的“开票公司”,吸引外来税源,擅自降低“税率”,导致国家利益受损,个人从中渔利。正是由于有经济利益的诱惑,税源经济的驱使,各种“开票公司”才能明目张胆、肆无忌惮地通过各种渠道,发布代理开具票信息。 (四)“虚开” 一直以来,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在税前列支,或抵充个人薪金发放,是很多企业惯用的伎俩,正是有需求必有市场,代他人开票单位满足了这些企业的要求,双方一拍即合,这些企业从开票单位违规取得人账,虚增成本,偷逃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等。在开票种类上,由于近年来 地税 机关对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的管理出台了一些措施,虚开此类行为已有所遏制,但取而代之的以开具劳务费为名目的服务业已成为不法分子新的目标。另外随着营业税逐步采取差额计税后,在地税中,存在着一部分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抵扣税款的普通,部分企业便虚构经营内容或虚开经营金额,虚增抵扣税额,人为地减少应纳税额,达到偷逃营业税的目的。 在生活中遇到偷税漏税等事情,如对于内容不太了解,可以咨询网上的律师。
法律客观: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