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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补偿更新:自建房超过20年的补偿方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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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自建房超过20年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标准为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十五倍。

法律分析

自建房超过20年的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拓展延伸

房屋补偿调整:长期居住房屋的补偿方案更新

最近,针对长期居住的房屋,对房屋补偿进行了调整。根据新的补偿方案,针对自建房屋超过20年的居民,将享受到更加优厚的补偿待遇。这一调整旨在照顾长期居住者的权益,确保他们在房屋补偿方面得到公平对待。根据新,居民可以获得更高的补偿金额,以及更多的补偿选择。此举旨在鼓励长期居住者积极参与房屋补偿计划,并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将积极推动新的实施,确保居民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应的补偿权益。

结语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自建房超过20年的居民将享受到更加优厚的补偿待遇。调整了房屋补偿,旨在保障长期居住者的权益,并确保他们在补偿方面得到公平对待。根据新,居民可以获得更高的补偿金额和更多的补偿选择,以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将积极推动新的实施,确保居民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应的补偿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二条 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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