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具体申报程序如下:1、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提出抗诉,高级人民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2、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在高级人民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内容、方式等,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相同。高级人民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1)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发回重新审判;(2)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依法改判;(3)同意维特原半的、裁定予以核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