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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有一方一直不同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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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处理方式如下:

1、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去被告住所地提起离婚诉讼;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一、办理离婚需要以下材料:

1、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2、离婚协议书;

3、结婚证;

4、当事人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二、诉讼离婚的程序如下: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

8、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总而言之,夫妻在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后的三十天内,也就是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如果反悔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离婚冷静期界限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当事人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没有申请领取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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