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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审判员到底有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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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的程序中审判员有3个。法律规定,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死刑复核程序审判员有3个。

一、死刑报最高院核准需要多久

由各市中级宣判死刑后,犯人没上诉或犯人上诉后各省高级人民复核后,交给最高人民审核,最高人民组成合议庭对其审核,若通过后对犯人执行死刑,若未通过发回重审。法律没有对死刑的核准期限作规定。只规定了原审人民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7日内交付执行。

二、死刑复核特点是什么

1、审理对象特定: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3、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

4、核准权具有专属性: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

5、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6、报请复核方式特殊:报请复核应当按照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

三、死刑复核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死刑复核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1、如果是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2、如果是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可以向最高人民提出意见。最高人民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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