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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时当事人没有就协议商量好,公证处是否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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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也就是说,国家设立公证制度本是为了预防纠纷、巩固法律秩序。当公证涉及两人以上利益的,当事人应就公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公证机构不予公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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