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想了解征收补偿标准的,可以查询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包括征收补偿标准等内容。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一、土地征收的补偿原则
1、完全补偿原则。该原则从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出发,认为损失补偿的目的在于实现平等,而土地征收是对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破坏,为矫正这一不平等的财产权侵害,自然应当给予完全的补偿,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2、不完全补偿原则。该原则从强调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性观念出发,认为财产权因负有社会义务而不具有绝对性,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加以。但征收土地是对财产权的剥夺,它已超越了财产权的范围。因此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例外地依法准许财产权的剥夺,应给予合理的补偿,否则财产权的保障将成为一纸空文。
3、相当补偿原则。该原则认为,由于特别牺牲的标准是相对的、活动的,因此对于土地征收补偿应分情况而采用完全补偿原则或不完全补偿原则。在多数场合下,本着对财产权和平等原则的保障,就特别财产的征收侵害,应给予完全补偿,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准许给予不完全补偿。比如对于特定财产所给予的一般性,由于该财产权的内容在法律的权限之内,因此要求权利人接受低于客观价值的补偿,并没有违反平等原则。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