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小微企业可以开专用;
2、小微企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就可以自开具专用,未认定向主管税务局申请代开专用;
3、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项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