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铁矿石进口委托代理合同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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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期:月日
甲方(委托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乙方(受托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采购铁矿石事宜签订本委托代理合同。
一、委托与接受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作为在
国家采购本合同第2条项下货物的代理人,乙方同意接受上述委托,代表甲方对外签订和执行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进口合同。
二、代理货物序代理货物号名称含量价格(量(吨)吨)Fe彡5%Si2^3.5%L2O3^2.%S彡.3%
褐铁矿P^.4%s彡.1%Fe彡55%Si2^3.5%L2O3^2.%S彡2磁铁矿.3%以上
以上P彡.4%s彡.1%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海关通关、清关等手续,货物到达中国口岸后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税、费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2、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有效进口手续和批件;
3、明确商务活动的有关条款(包括货物的价格、运输方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
4、负责协助乙方在
国家采购铁矿石的价格指导及质量鉴定;
5、负责在货物到达中国后支付由乙方垫付的货款及代理费用;
6、负责货物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事宜,包括运输、票据、货款支付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与
国家签订进口订单,并对所供货物的质量负责;
2、负责执行进口合同中的商务工作,办理对外支付货款等有关事宜;
3、负责向甲方及时报告对外业务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的通知义务;
4、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负责与外商联系并在与甲方协商后处理与商务有关的事宜;
5、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索赔事宜;
6、负责货物在
国家境内的一切事宜,包括运输、货款支付等。
四、货款支付与代理费用结算
1、乙方与
国家协商相应的货款,但结果需由甲方确认,由乙方先行代甲方支付,货物到达中国验货合格后,甲方需在当天结清乙方垫付的货款以及乙方的代理费用。
2、乙方负责采购的货物运离
国家海关后,甲方除应承担对外合同规定的乙方代为支付的货款之外,还应承担进口合同项下的关税、、进口商检费、海关监管费、国内运保费等与进口直接相关的费用。
3、乙方的代理费标准以褐铁矿含Fe=5%为基准、磁铁矿以含铁=55%为基准按人民币每吨人民币
元计算,若铁含量每升高一度则代理费用每吨相应增加人民币
元。
4、甲方须在货物到达中国的
曰内向乙方结算由乙方代付的货款以及代理费用。
5、本代理合同第4条规定的乙方代理费不包括进口合同项下所发生的索赔收入、迟交罚款和仲裁或诉讼所需费用。在执行进口合同过程中,如合同纠纷需要通过仲裁机构或解决时,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须认真履行本代理合同和进口合同。由于任何一方过错使本代理合同
或进口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其责任由过错方承担。如属双方均有过错,则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2.、甲乙双方须及时书面通报执行进口合同中发生的问题,及时磋商解决办法。由于
延误造成的损失(包括滞留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六、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当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将经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有关批文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受影响方应尽快向对方发出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消除的通知。
3、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七、保密和信息披露
1、合同双方保证对在谈判、磋商、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资料以及本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情况予以保密。
2、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相关有权部门的要求外,未经本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披露或者泄露本合同所包含的任何内容以及所涉及的任何交易,但向各自负有保密义务的工作人员和法律顾问披露的除外。任何一方应尽力促使各自的工作人员对本合同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严格的保密。
3、本合同的保密条款为持续性条款,且无论本合同无效、解除、终止均不影响保密条款的延续性和有效性。无论本合同的任一方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和权利是否终止,本合同的任一合同当事人均应遵守本条所约定的保密义务。
八、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