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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离婚有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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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夫妻两个人离婚一方不同意,可以向人民起诉离婚,若是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则会判决离婚,不需要任何一个人的同意。判决离婚后不用领取离婚证。

到人民向提起诉讼申请。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如果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要到对方的所在地提出诉讼。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⑴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一式三份);⑵户口本;⑶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士官证、文职干部证等);⑷结婚证

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50元)。正式受理案件。

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民事庭受案后,向被告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也通知到庭参诉。

双方到庭后,由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调解的结果有3种:⑴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则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⑵经调解后,被告同意离婚请求的,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则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⑶经调解后,原告仍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则由进行审理判决。

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以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准予离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⑴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⑵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⑶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⑷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⑸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须注意的是,如果他是现役军人,他如果不同意离婚,那么你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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