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支付或减少子女抚养费的情形如下:
1、有支付义务的父母,由于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法按协议或判决支付抚养费,而且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承担大部分子女的生活费用,经给付方请求,可减少或免除给付;
2、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监禁劳动改造,无力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