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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人可以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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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法事由,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当由县级以上的执行机关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由决定采取取保候审的机关解除对的取保候审。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有关机关的《退还保证金决定书》,连同代收取保候审保证金交款凭证,到机关指定的银行办理退还保证金的手续。

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第九十七条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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