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合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的条件如下: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一、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有哪些?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如下: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4、查阅会计账薄等财务资料;
5、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投资者可以撤资吗?
投资者是可以随时撤资的,在合伙企业续存期间,如有合伙人撤资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