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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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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加强__ __ 民族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会”)自身建设,完善和规范纪委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维护纪委会决议的严肃性,根据《中国党章程》和《中国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讨论、研究、决策重大问题时,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所讨论、研究、决策的问题,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

第三条 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不开无准备会议。会议议题拟定后,纪委或者副在会前要认真听取各位纪委委员的意见,与会人员要积极思考,勇于发表自己的意见。要讨论充分,决策果断,保证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四条 讨论、研究、决策重大案件时,若涉及到纪委委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以及涉案人员与纪委委员有利益关系的,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 纪委全体会议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如遇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出席会议人员必须达到五分之四方能开会。

第六条 参加校纪委会的人员,除校纪委委员外,根据会议议题,由纪委决定可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校纪委办公室应安排专人作好会议记录。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七条 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传达学习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路线、方针、以及重要精神;学习上级、纪委发布的有关条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方案和措施。

(二) 研究批准校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或专项活动方案。

(三) 贯彻执行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指示及重要精神;结合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实际,组织制定和审批相关制度。

(四) 按规定权限,审议决定对学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案件的立案;组织案件检查和审理;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学校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处分。

(五) 审议决定对学校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

(六) 研究决定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内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纪检监察干伍建设等方面的其他重大问题。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 会议议题由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的提议,由纪委确定。

第九条 议题确定后,由纪委工作人员将议题于会前1――2天书面通知到各位委员,各位委员做好会议发言准备。

第十条 校纪委会由纪委主持,外出时,由委托副主持。与会人员要围绕议题积极发言,各抒己见,表明意见和态度。对涉及到副处以上(含副教授)党员的处分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时,需报经学校审定后,再付诸实施。

第十一条 对于会议讨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明确的结论。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会议表决根据不同议题和情况,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票决等方式。第四章会议纪律和督办

第十二条 各位委员接到会议通知后,要安排好工作,按时出席会议。一般情况下不准缺席会议;如确有重要工作不能到会,须事先向或者副书面请假。

第十三条 校纪委会议决事项,由纪委办公室按规定程序传达、落实。研究违纪案件的立案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议题,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涉及上述会议内容的有关材料,会后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收回。

第十四条 会上要充分发扬民主,委员要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一旦形成决议,个人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坚决按照决议执行,不得在会下搞自由主义。

第十五条 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纪委、副对贯彻执行情况要督促检查。纪委委员要主动了解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各种反映,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和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 校纪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纪委办公室以文件或会议纪要的形式发布。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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