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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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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主要有:

一、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

二、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补贴的;

四、将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

五、不按预算或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

六、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财政专户资金的;

七、个人借用超过6个月不还的;

八、以个人名义存储的;

九、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

十、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

十一、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

十二、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

十三、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担保的;

十四、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五、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帐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帐簿或转为帐外的;

十六、在财务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

十七、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法律依据

《党纪处分条例》

第三十三条

规定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如这类行为情节较轻,则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党组织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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