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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可撤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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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的处理方式:如果受损害一方未行使撤销权的,应当认定为该婚姻关系继续合法生效。如果受损害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其因胁迫结婚、被非法人身自由,或另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提起撤销婚姻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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