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专用抵扣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如果我有一张,未办理入库,也未办理付款,但已取得,可以先抵扣吗?对专用的抵扣时间有什么规定?答:
1、专用抵扣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令2008年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扣税凭证,是指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和农产品销售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专用抵扣首先要取得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其次所用用途不是属于第十条的不得抵扣范围。
2、专用抵扣时间:原来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规定的工业入库、商业付款后才可抵扣的规定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中被废止。现行的抵扣及时间的要求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来执行:
一、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必须自该专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其专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