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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不出庭能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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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起诉离婚后,另一方因为不愿意离婚,所以在确定的开庭时间内未出庭,那么原告是否可以离婚呢?有人认为,即使原告有证据,由于被告没有出庭,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进行质证,所以在此种情况下不宜判决离婚。我认为,若被告无正当理由而不出庭应诉的,则丧失质证的权利,应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有关证据规则来对证据加以分析认定。若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则可以缺席判决离婚。如果因为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而判决不准离婚,则无疑是在让原告为被告不履行出庭义务的行为付出代价,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是否可以缺席处理呢?如果缺席判决准予离婚,那么对夫妻共有财产是否要一并进行分割,针对这一问题,有的在处理时只单独解除婚姻关系,对财产不予分割,当事人以后有争议可另行起诉。有的在处理时,对能够查实的财产进行分割,对无法查实的财产不予分割。我认为后一种处理方式要合理。能够查实的财产在分割上是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障碍的。若不予分割,则离婚后这部分财产仍然属于共有(比如房屋),双方都有权使用,而这极容易产生纠纷。当事人在离婚后若发生争议还需重新起诉。这不仅使当事人劳神劳力,造成诉累,也会增加的工作,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从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可以知道,判决夫妻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认定夫妻之间感情已经破裂,而实践中可以通过一些实际的情况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如家暴、出轨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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