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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费是否可以开具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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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一家食品公司有笔收购业务是2009年4月份发生的,当时公司为生产脱水虾仁从沿海渔民手中收购了一批价值42.5万元的活虾,并在当地一家个体加工厂进行了初加工,付给对方加工费2.5万元。由于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提供专用,于是公司就将这2.5万元的加工费连同收购虾仁的费用一同开具了农产品收购,进项税额是5.85万元(45×13%),但不知这笔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律师解答】

根据《暂行条例》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以按买价的13%凭开具的收购抵扣进项税额,其中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但不包含应支付的加工费。同时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抵扣凭证,或者抵扣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由此可见,该食品公司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取得专用或普通方能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对于该公司支付的这笔加工费,若想抵扣进项税额,可以考虑如下操作:食品公司可以在委托个体加工厂加工活虾时,要求对方到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公司凭取得的按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而不能将这笔加工费直接开具成农产品收购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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