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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原告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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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如何写代理词:

代理词是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在法庭辩论环节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以此为基础所形成的诉讼文书。当律师代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时,需要再法庭辩论前写好代理词。

(一)代理词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代理意见,并围绕这一观点展开论证。并从事实、证据、法理、逻辑等多方面进行分析。

(二)立足于事实和法律,针对实质性委托,进行准确、详尽而深入的剖析,支持其诉讼请求。

(三)代理词可以随着诉讼进程不断修改、充实和完善,注意及时吸收新出现的情况,弥补庭审过程中的漏洞。

(四)代理词的语言应当生动、简练、论点明确,逻辑性强;客观、全面,重点突出;通俗易懂,用词恰当,又留有余地。

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可以进行反诉: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可以进行反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1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中追加转让方为第三人: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请求权,或者虽无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确定转让方是否能够追加为第三人时,第三人需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

(三)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当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转让方满足上述条件时,即其参加诉讼可能出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可追加其为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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