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处理没有贷款合同的情况,需要当事人依法提供其他的证据来证明存在贷款的法律事实,并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来处理该情况。当事人可以依法收集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类型的证据。
一、没有证据是否可以发传票
没有证据可以发传票。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审理案件中通过审理才能够弄清楚的事情。只要认为达到立案标准,就可以受理案件,一旦受理,就可以向被告发传票。传票由人民签发,通常适用于传唤当事人,并应当依法先期直接送达受传唤人。
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作用,即当事人通过证据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证明白己的诉讼请求成立,诉讼理由符合客观情况;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查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即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自己收集调查的证据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证据对作出判决的作用,即作出判决,得以事实为依据,而事实的认定,则以对相关证据的判断、确定为依托,没有证据,就无法作出判决,民事纠纷也就无法通过判决来解决。证据,是民事案件得以处理的立足点和根本点,没有民事诉讼证据,诉讼就无法进行,纠纷也就无法解决。
二、口头利息不承认应该怎么办
对方不承认口头利息的,当事人可以提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约定过利息。如果当事人能依法收集到相关证据的,可以直接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或者向起诉,请求支持其要求对方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上对不知情的认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有的案件事实都需要有证据来支撑。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想要证明当事人对案件情况不知情,与证明其他事实所需要对证据并没有什么区别。比如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不知情,或者有相关物证如监控录音录像等能证明当事人案发的时候并不在场,用来证明当事人对案件不知情也都是可以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