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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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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1

。在不同的状态和情景下,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变化不同,导致没有一套有效的模式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从分类上来看,突发环境事件主要有环境污染事件、安全事件、核与辐射事故、海上石油勘探污染、港口泄漏污染等,而且由于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不同,同样的突发环境事件发展变化的趋势各不相同。

2我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现状

2.1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基本建成

目前,环保部一共组建了六个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分别是华东、华南、西北、西南、华北和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且均已纳入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响应体系。江苏、辽宁、吉林等省相继成立了由专职人员组成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为妥善有效开展环境应急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2.2环境体系逐渐完善

2005年5月,颁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颁布了《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上述两个预案的指导下,目前全国已制定部门的环境应急预案3500多件,基本覆盖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全国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基本形成。

2.3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开始建立

2009年12月,国家环保部与国家安监总局联合签署了《关于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的协议》。根据协议,双方长期建立稳定、可靠的突发环境事件和安全生产应急联动机制,提升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生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也在积极探索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在应急联动工作方式上进行了创新。

2.4环境应急专家库逐步建立

实践证明,环境应急专家在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环境应急专家库是环境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中发挥基础作用。国家环境部门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邀请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各行业协会,积极推荐了许多优秀人才。在此基础上,遴选了各个领域的环境应急专家300多名,又认真挑选了26位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国家环境应急专家组。这些专家在自己的的专业领域有很深的造诣,对指导和配合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协调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制定防控措施、水质监测方案,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3我国环境应急管理面临的挑战

3.1环境应急法制体系尚不完善

环境应急管理法制体系不完善,《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虽然已经出台,但具体实施细则没有明确,需要进一步在重大突发环境的事件风险评估、应急响应、损害评估和赔偿等方面进行明确。现有法律法规中存在一些与环境应急响应相矛盾的条款,需及时清理、调整。同时,现阶段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个人职责不清,导致环境供应及管理工作无法顺利开展,需要从法律层面加以具体明确。

3.2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尚不健全

突发环境事件在处置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多个部门,但是目前我国只有少数部门间建立了应急联动机制,甚至在环境保护内部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也不完善,跨区域甚至界环境应急管理联动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级之间、环境保护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上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之间衔接不够紧密,多方协同处置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人员、信息、资源等难以快速集成,未形成制度化的联动协作机制。

3.3环境预测预警体系薄弱,预测预警能力有限

目前我国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尚不完善,应急预案体系的管理和使用可操作性较差。很多企业环境安全意识淡薄,还未制定行之有效的环境应急预案,分行业、分类别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一些地方部门直接套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环境风险排查与评估制度尚不完善,主动预防还难以做到。重大环境风险源的分布、分级、分类等信息掌握不清,重大环境风险隐患还未得到妥善治理,风险防范及预测预警能力亟待加强。

3.4信息公开和报告制度不完善

突发环境事件往往传播迅速,容易造成公众恐慌,及时、准确信息显得非常重要,是缓解公众恐慌心理,给事件处置争取宝贵时间的重要途径。。而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过程中,有关部门谎报、缓报、瞒报的现象屡见不鲜,事件信息不能及时反馈给决策者,往往造成决策失误,也使得应急处置工作出现误区,错过了应急处置的有利时机。

4提升我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思路

4.1完善环境应急管理法律体系

完善环境应急管理相关法律体系,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中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部门、企业的职责定位,制定具体的环境应急管理制度,理顺与环保部门、环保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同时,加快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相关制度和程序,使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与生态损害评估和鉴定机制。

4.2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尽快修订和完善有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预案动态管理制度。环保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合作,制定分行业和分类别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和,指导企业找准环境风险环节,完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实行预案动态管理,建立企业、部门预案报备制度,规范预案编制、修订和执行工作,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针对辖区内重点风险源及环境敏感区域,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应急演练,检验环境应急预案,锻炼环境应急队伍,提升环境应急水平。

4.3推进环境应急管理建设

按照国家应急管理“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总体要求,理顺现阶段环境应急管理,明确各级、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以及有关企业在环境应急管理中的职责。重点加强各地环境应急队伍和能力建设,切实解决环境应急管理中人员不足、力量薄弱等问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本辖区基层环境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加强对基层环境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建立一套完善的应急管理机构体系。

4.4推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生态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海绵城市;鄂尔多斯市;防洪排涝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建设与自然环境的矛盾不断凸显,很多城市面临水害频发、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恶化等问题。特别是近些年,汛期部分大城市出现城市内涝问题,鄂尔多斯市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海绵城市建设是国家基于提升城市生态系统功能和减少城市洪涝灾害提出的新的城市建设模式,笔者重点探讨该模式对鄂尔多斯市城镇防洪排涝的启示。

1海绵城市建设的提出

2014年10月,国家住建部下发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对“海绵城市”的概念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

1.1海绵城市的内涵

海绵城市以“慢排缓释”和“源头分散”控制为主要规划建设理念,追求城市人水和谐,将传统的城市建设方式转变为低影响的建设模式,通过生态化措施,尽可能维持城市开发建设前后水文特征不变,有效缓解不透水面积增加造成的径流总量、径流峰值与径流污染的增加等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通过“自然积存”,来实现削峰调蓄,控制径流量;通过“自然渗透”,来恢复水生态,修复水的自然循环;通过“自然净化”,来减少污染,实现水质的改善,为水的循环利用奠定坚实的基础[1]。

1.2海绵城市建设的途径

。最大限度地保护原有的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留有足够涵养水源、应对较大强度降雨的林地、草地、湖泊、湿地,维持城市开发前的自然水文特征。②生态恢复和修复。运用生态的手段进行恢复和修复,并维持一定比例的生态空间。③低影响开发。按照对城市生态环境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理念,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在城市中保留足够的生态用地,控制城市不透水面积比例,最大限度的减少对城市原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根据需求适当开挖河湖沟渠、增加水域面积,促进雨水的积存、渗透和净化[2]。

2国内外海绵城市建设经验

海绵城市这种城市可持续发展模式目前已经成为各国城市建设的重要选择。同时,我国也于2015年确定了17个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逐步转变城市的发展模式。

2.1国外海绵城市建设经验

国外较早的开展了海绵城市建设。美国采用城市低影响开发来解决城市雨水问题,其核心是通过合理的场地开发方式,模拟自然水文条件并通过综合性措施从源头上降低开发导致的水文条件的显著变化和雨水径流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英国建立了可持续城市排水系统,从源头处理径流和潜在污染源,保护水资源免于点源与非点源的污染。澳大利亚城市建设则以水循环为核心,主要是把雨水、给水、污水(中水)管理作为水循环的各个环节。在这些理念的指引下,国外各大城市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建设雨污分离的城市排水系统、建筑物雨水收集系统,严格控制建筑排水标准,广泛使用透水砖,推广屋顶绿化,加大生态建设等方式减少水灾害和保护水生态。各国也非常重视公众参与,采用税收减免和补助津贴等鼓励民众建设节能型房屋,使雨水得到循环利用,从源头控制径流和污染,减少水灾害。

2.2国内海绵城市建设情况

2015年10月印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部署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要求通过海绵城市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面积要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要达到目标要求。目前,部分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出台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编制完成了各项建设规划及“海绵体”设计指南,并已开始了公园广场、整体式雨水暗渠、水库联通工程、雨水收集调蓄设施等“海绵体”的建设改造,以及对“海绵体”的监测系统建设。例如,武汉市出台了《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明确了建设目标、内容、措施、部门职责、绩效考核等内容;沣西新城编制完成了《西咸新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技术导则》等5项技术标准,《西咸新区海绵城市总体规划》等4项专业规划;厦门市将启动试点区海绵城市管控平台,评估海绵城市建设情况,大小海绵体将装传感器,可实时监测降雨量、流量、水位、易积水位置等;济南、南宁、池州等都开始了道路、公园、广场等的“海绵体”改造工作。

3对鄂尔多斯市城镇防洪排涝的启示

鄂尔多斯市全年降水集中在7~9月,且常以暴雨形式出现,易造成洪涝灾害。海绵城市建设是基于提升城市生态系统功能和减少城市洪涝灾害提出的新的城市建设模式,对鄂尔多斯市城镇防洪排涝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1城镇防洪排涝存在的问题

。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乌审召、呼吉尔特和东胜地区是沙漠暴雨中心,其中东胜区城镇发展规模较大,“雨岛效应”使东胜城区暴雨频率与强度高于周边地区,发生洪涝灾害的可能性增加。②排水设施标准较低。城镇建设过程中,排水设施标准较低,地下排水管网建设跟不上城镇建设进度,缺乏长远规划,没有骨干排水管网,而且部分排水管网老化、破损、淤塞等问题严重,城镇排水能力不足。③雨洪调蓄能力弱。城镇下垫面大量硬化,不透水面积增加,城市湖泊、洼地、河道等蓄水空间随之减少,城镇滞留雨洪的能力较弱。④防洪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目前各旗区城镇防涝管理模式不明晰,存在城建和水务部门共同管理、城建和水务部门单独管理、水务公司管理几种模式,或管理机构不明确等问题。⑤城镇还存在暴雨预测预警体系不完备,防洪排涝基层力量薄弱,防汛物料储备不足,防灾救灾培训演练不够等问题。

3.2对鄂尔多斯市的启示

。①转变城镇防洪排涝观念。要从单纯城市排水转变为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联合将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应对理念,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②科学规划城镇。在规划时,尽量保持场地开发后能维持原有的水文功能,提高土壤入渗能力,减少地表径流;最大限度地保护原有的河流、湖泊、湿地、沟渠等不受开发活动影响,并修复已破坏的水生态环境;新建建筑雨水收集系统,综合利用雨洪,调节城镇地表径流;水域治理时充分考虑河道的功能和水生态环境,尽量保留原有河道的自然形态,避免采取对其有重大影响的工程措施。③精细化设计城镇“海绵体”。根据城镇水文条件对河道、绿地、湖泊、湿地、沟渠、储水池等“海绵体”进行精细化设计,通过改造道路、广场、公园等,增加下渗,减少径流;通过建设模块式的雨水调蓄系统、地下水的调蓄池或者下沉式雨水调蓄广场等设施,最大程度地把雨水保留下来。④提高防洪排涝管理水平。基于海绵城市理念的城镇防洪排涝涉及城建、水务、环保、园林、国土等多部门,需要通过完善机制协调部门间关系。城镇建设中应增加水务部门职能,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排水许可证时需要经过水务部门核准。⑤应根据自然气候、城市规模、蓄排水体系建设等因素的变化,不断修订完善城镇防洪排涝应急预案,加大城镇防洪知识宣传教育和防汛救灾演习等。

4结论

国外部分城市在完善法律法规基础上,通过建设雨污分离的城市排水系统、建筑物雨水收集系统,严格控制建筑排水标准,广泛使用透水砖,推广屋顶绿化,加大生态建设等方式减少水灾害和保护水生态。同时,非常重视公众参与,采用税收减免和补助津贴等鼓励民众建设节能型房屋,从而使雨水得到循环利用,从源头控制径流和污染,减少水灾害。国内海绵城市建设试点主要通过制定管理办法,编制建设规划及“海绵体”设计指南,开展公园广场、整体式雨水暗渠、水库联通工程、雨水收集调蓄设施等“海绵体”的建设改造,以及对“海绵体”的监测系统建设等方式建设海绵城市。鄂尔多斯市对城镇防洪排涝和应急管理有迫切需求,应该以海绵城市理念为基础,转变城镇防洪排涝观念,通过科学规划、精细化设计和建设城镇“海绵体”,完善管理、应急预案等方式修复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城镇与水和谐发展,从而达到防治城镇洪水内涝的目的。

路宁 闫江鸿 单位:鄂尔多斯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鄂尔多斯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水务局

参考文献:

生态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3

加强水源保护宣传教育

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法制宣传月”等活动,经常组织职工和执法管理人员,深入库区及周边,采取张贴标语、散发传单、悬挂横幅等形式,进行水源地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宣传,增强了库区乡村组织、人民群众、来水库参观游客保护水源的意识。狠抓水源污染防治认真执行《宝鸡市冯家山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严格禁止在水库开展网箱养鱼项目,防止投喂饵料造成水质污染;严格禁止在水库库区修建娱乐设施和开展水上游乐活动,防止造成人为水质污染;严格查禁向水库倒渣弃土、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等污染水质问题;严格保护水库生态鱼类,靠鱼类摄食水体中的浮游生物、有机碎屑和藻类,控制有害生物繁衍,抑制水体富营养化发展。开展水源地生态环境整治积极实施了库区水保生态治理工程,治理库区水土流失12km2,新建苗圃35亩,育苗7.5万株,建设生态园154亩,完成库区植树85万株,造林5556亩;更新改造库区重要工程设施,加固堤岸,绿化美化库区环境;实施库区和城市供水引水明渠隔离网工程,设立保护、警示标志牌等,使库区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加大水源保护执法力度针对水库水域辽阔,库区地形、社情复杂,偷盗、破坏水利设施、林业和渔业资源的行为及涉水案件多发等情况,管理单位充分发挥水政、渔政执法组织机构作用,加大依法查处破坏水质案件力度,有效保护了水源地安全。实施水质有效监控水库管理专业人员坚持每月1日、11日、21日三次定时定点在距引水口上游1km的断面采集水样,及时送达专业检测部门进行水质化验,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检测结果;同时发挥水库枢纽安全监测、图像监控、自动测报等自动化管理系统作用,对水库水质实施有效监控。多年检测结果显示水库水质良好,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各项检测指标稳定在地表Ⅱ类水质标准以上。

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流域内绿化覆盖率较低,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特别是每年汛期洪水含沙量增加,杂质和杂物增多,对水质影响很大。库区一些建设项目存在污染隐患。如穿越水源地的宝中铁路、宝平高速公路、千阳千湖湿地公园等工程没有必要的防污措施,直接威胁水库水质安全。流域内的污水处理重点设施,因资金不足等问题,运行难以维系。在治理水库炸鱼、排污等违法事件和库区水保、生态保护、资源开发等方面,由于库区各县和水库专管机构在土地权属、治理理念、利益和工作上的矛盾,缺乏有关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和机制。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目前仍留居有陈仓区和千阳、凤翔县7个乡镇、26个村、81个村民小组近20000人,人畜活动给库区封闭管理和水源保护工作带来很多困难。

几点建议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冯家山水库的水质和水量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关系到宝鸡市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按照2011年1号文件提出的“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要建立水功能纳污红线,整治饮用水一级保护区污水排放总量控制方案,推进实施排污许可有偿使用机制,全面改善水环境生态治理”的要求和满足大城市百万人口用水需求目标,对加强冯家山水库水源保护和环境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建议:充分认识库区生态环境重要性,增强水源保护的自觉性各级、广大人民群众要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对水源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自觉落实省《关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验收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和《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同时建议市修改完善1996年颁布的《宝鸡市冯家山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增加对破坏水源地生态环境、污染水源事件和行为等的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治理流域生态环境,控制水土流失冯家山水库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是控制水土流失、保护水库水质的有效途径。

建议尽快成立宝鸡市千河流域综合治理管理机构,积极实施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加大库区综合治理工作力度,通过农业、林业、环保、水保等部门的支持,整合有关项目和国家投资,向流域和库区综合治理倾斜,开展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草)、生态环境建设、水污染防治等项目建设;同时,重点在库区滩涂、正常水位至塌岸线高程区域及塌岸区以上荒山荒坡分区分类栽植水保林草,控制流域水土流失,防治库岸垮塌,减少入库泥沙和杂物。发展水库流域环保产业,减少水体污染目前,水源保护区的主要污染源是流域内农业生产产生的面源污染、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生产生活产生的点源污染。因此,建议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建设50m~100m宽的环库绿化隔离带,拦截径流带入水体的各种杂物,阻止人畜靠近水体。鼓励和支持流域内特别是保护区农业生产者降低化肥、农药等施用量,通过扶持建设无公害农业生产基地和种养业基地;大力推广保护区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实施厕改和沼气池建设工程;加强流域内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旅游餐饮服务、医疗卫生、矿产和化工、建材行业等重点污染源防治工作,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减少污染源,保护水库水质安全。严格库区建设项目许可制度,加强水源地环境整治开展冯家山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标桩亮界工作,设置水源地保护标志、警示牌;将一级保护区内居民逐步搬迁,有效杜绝和减少人为活动造成污染。严把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批关,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从源头上控制新的污染源产生;坚决取缔千阳县在水库库区建设的湿地公园游乐项目。同时将城市供水头部3km引水明渠改造工程纳入宝鸡市重点项目计划,尽快实施暗管引水方案。组建监测和执法机构,强化水源地保护管理建议成立冯家山水库水源地保护工作协调机构,实行统一监管,制定水污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水质污染预警制度。组建冯家山水库水质监测站和库区执法大队(或水利分局),提升水库水质监测水平和能力,强化水源地保护管理,及时有效处置水源污染事件。

生态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4

我省地江上游,地形地貌复杂,气候差异大,生态环境脆弱,灾害频繁,是气象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干旱、暴雨(雪)、寒潮、大风、高温热浪、低温冻害、雷电、冰雹、大雾、连阴雨等灾害时常发生。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次生衍生灾害也十分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影响。近年来气候持续变暖,各类极端天气事件更加频繁,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断加重。。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全面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各级和有关部门要制订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切实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传播、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指挥协调机制。各级气象部门要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气象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气象灾害信息传播服务系统建设,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将气象、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民航、交通和地震等部门的气象观测站点纳入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网络总体布局,建立气象观测数据的实时共享机制,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信息平台,提高信息的综合处理和应用能力。在国家气象观测站网的基础上,结合防灾减灾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需要,在**平原、**、**北等城市群和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农牧区、重要生态保护区、主要江河流域建设区域气象观测站网;完善气象卫星应用业务系统建设;完成新一代天气雷达站网建设和应用系统开发;建立移动气象监测服务系统;构建雷电、大气成分、土壤湿度、水汽、酸雨和能见度等专业观测网,形成空基、天基和地基相结合,固定站网与移动观测相补充,常规要素观测与特种气象观测相配合的气象灾害综合监测体系,提高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气象部门要完善省市县三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建成灾害性天气中短期预警预报、突发灾害性天气短时临近预警预报系统。改进数值预报业务系统,加强数值预报产品应用,改进乡镇天气预报、专业气象预警预报和旱涝气候趋势预测系统,提高预测预报准确率。重点加雨、寒潮、大雾等灾害性或高影响天气的精细化预报和冰雹、雷电、大风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建设分灾种气象预报业务系统,努力实现预警预报的定时、定点和定量,提高灾害性、关键性和转折性天气的预警预报能力。

(三)强化气象灾害信息的与传播。依托气象综合业务服务系统,加快与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省级子系统建设,拓展气象预报信息系统功能,增加信息内容,建设针对不同群体的接收子系统。进一步丰富气象影视信息,提高气象影视节目的制作水平,加快中国气象频道落地和本地气象信息的插播。建立卫星广播预警系统与接收系统。

切实发挥公共媒体和公共通信网络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监管,确保信息的合法性和及时性。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共媒体要确保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在显著位置、第一时间传播。通信部门要确保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传输畅通。

各级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人口密集区、重点保护区和边远山区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要充分利用城镇、学校、医院、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大型工矿、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电子显示装置、广播、警报器等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开展农村气象灾害应急预警信息传输示范工程建设,提高偏远地区预警信息传播能力。加强**农经网建设,通过信息进村入户扩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覆盖面。进一步完善防灾减灾气象短信平台,充分发挥气象短信在防灾减灾工作中的作用。基层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要确保在第一时间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及时传播到所辖单位和区域。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制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范主要气象灾种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形成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完善与气象灾害应急相适应的应急预案。气象部门要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制订和完善相应的气象保障服务应急预案。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大中型城市、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区和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预案演练。

(二)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体系。完善人工影响天气业务服务体系,加强省、市、县三级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中心建设。建立省级飞机人工增雨作业基地,建设市(州)、县(市、区)标准化地面作业点,继续提高作业装备水平。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的作用,积极开展抗旱、防雹、森林草原灭火、应对突发环境污染等的应急性作业。积极开展增加河流流量、水库蓄水、降低森林火险等级等的资源性作业。

(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织建立旱涝、雷电、冰雹和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组织建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队伍;组织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通过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提高队伍的组织化程度;通过培训和演练等多种方式提高队伍素质;通过提升装备水平提高队伍的防范和应对能力。充分发挥4支队伍的作用,确保气象灾害信息的有效收集和传播,确保社会公众有组织地防灾避险,确保社会公众有序地开展灾后重建。

(四)增强对气象灾害的抗灾救灾能力。建立和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做到思想到位、职责到位、指挥到位、措施到位。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全力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尤其要做好干旱、暴雨、大中城市内涝、川西高原雪灾以及由气象因素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进一步落实与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和的突击队作用。各级要组织、安排、实施好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保险监管机构要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县级以上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普查标准和工作规范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工作,调查收集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及致灾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气象部门要建立气象灾害影响评估系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工作,确定气象灾害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为防灾减灾提供支撑。有关部门要做好气象灾害隐患的排查工作,深入查找防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防灾减灾组织体系、抢险队伍存在的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大中型水库、学校、医院、敬老院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二)强化气象灾害防御基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程建设。强化防御高温、干旱、暴雨、冰雹、雷电、大风等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增强防御能力。重点建设和完善江河堤坝、大中型水库、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切实抓好病险水库、堤防重要险段的除险加固;切实抓好建(构)筑物、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建设,落实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和维护好重点行业、公共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人群密集场所防雷设施。强化定期巡查检测制度,有效发挥工程设施的防灾抗灾作用,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切实加强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在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大中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立项前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各级要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对农业、水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等影响的趋利避害对策研究,加强气候变化应对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

(四)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县级以上要组织气象等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水利、交通、旅游等发展规划时,应统筹考虑防御气象灾害的需求。

五、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建设

(一)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切实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和应急处置责任制。完善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工作格局。

(二)加强气象灾害会商和部门联动。建立健全各级的自然灾害趋势会商制度,建立和完善气象、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民政、卫生、教育、交通、建设、旅游和安全监管等部门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省、市、县三级应急信息共享平台,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各级气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报告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信息,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为应急工作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三)加强防御气象灾害的科技支撑能力建设。科技部门要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需求为导向,以提高气象预测预报水平为核心,支持相关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测预报和防御技术等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不断增强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支撑能力。高度重视气候变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我省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的研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四)加大气象防灾减灾投入力度。气象灾害防御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要发挥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促进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和应急指挥体系的建设,组织实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与应急系统、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等重大项目建设,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生态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的总体要求,坚持城乡统筹、标本兼治的原则,全面推进环境友好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强农村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群众生命健康,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改变农村环保落后状况,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初步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得到改善,工业企业污染和生活污染防治取得成效,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得到基本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一定进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全面展开,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公众环保意识进一步提高,村镇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3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农村环境质量明显好转。

三、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开展农村饮用水源地整治工作。对饮用水源地周围环境进行全面治理。清理垃圾、粪堆等各种污染源。申都水源地、定国水库水源地等全县供水人数2000人以上的35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整治要按照相关规范要求,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建设水源地周边截污工程,设置水源保护区标识、标志和界桩,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生态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6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规划建设、安全管理、工程管护、开发经营、监督考核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第三条国家所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是水库管理、保护的责任主体。其他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其所有者(业主)是水库管理、保护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为所在乡镇(街道),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应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的,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并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新建小(1)型水库或者由小(2)型水库扩建为小(1)型水库的,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新建小(2)型水库的,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改建小型水库的,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其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水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库工程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九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乡镇(街道)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行政、经营、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进行检查和考核,搞好工程管理和经营管理,在确保大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人员聘任和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管理人员按照水库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管理运行、事故处理等资料。

第十三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水库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各乡镇(街道)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边界线设固定标志。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大坝坡脚外30m-50m,大坝坝端以外30m-100m;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以外10m-50m。

小型水库工程保护范围为: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m-100m;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50m。

第十五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或其他设施,占用水库工程设施和供水水源的,其工程建设方案须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或建设等效替代工程。

第十六条小型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工程安全活动:

(一)侵占、损毁坝体、溢洪道、放水洞(管)及涵闸等工程设施;

(二)损毁观测设施、通信、动力、照明、交通、警示牌、界碑、界桩等设施;

(三)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采石、开矿、打井、取土、挖砂、筑坟等;

(四)在坝体上放牧、垦植以及其他妨碍管理的活动;

(五)在坝体、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的交通桥上行驶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装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和履带式车辆;

(六)在工程管理内进行围库种植、养殖,分割水面等缩小库容的活动;

(七)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砂石、渣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八)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房屋、开挖水渠、堆放物料、晾晒粮草、进行集市活动等;

(九)非管理人员操作泄洪、输水闸门及其他设施。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工程的防洪安全工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小型水库防洪保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对水库有管辖权的乡镇(街道)的主要负责人。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所属乡镇(事处)必须全力组织抢险。

第十水库管理机构应在每年汛前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进行度汛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检查报告,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程设计、工程现状和流域防洪方案,按照“兴利服从防洪,下游河道行洪服从水库安全”的原则,编制水库控制运用方案,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批准后执行。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对所管辖水库可能出现的垮坝形式、淹没范围和灾情损失作出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图和防汛应急预案,报乡镇(街道)批准。在紧急情况执行时,防汛应急预案的调度实施,必须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运用方案或执行防汛应急预案下泄洪水时,各乡镇(街道)应提前通知有关村庄、企业等做好预警、转移撤退、分洪等安全工作,把灾害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一条小型水库运用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水库运用计划和县防指的指令进行水库调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库下游的行洪河道内设障阻水,缩小过水能力;不得在水库下游的行洪河道内垦植。水库工程管理单位按经批准的控制运用方案和防汛应急预案调度时,下泄洪水造成行洪河道内的淹没损失,国家及有关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库,其管理、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经费列入县、乡镇(街道)财政预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其管理、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经费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县、乡镇(街道)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他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所需管理、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经费,由该经济组织自行解决。

在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前,水库主管部门必须采取必要的控制运用措施,确保水库安全。

第二十四条小型水库降等与报废由水库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二十五条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和大坝安全鉴定由水库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试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按照“明晰所有权,放活使用权,搞活经营权”的原则,小型水库可实行承包经营管理,承包经营管理须与工程管理相结合。承包经营者应与小型水库所在乡镇(街道)签订承包合同,合同期限不应超过五年。承包经营管理合同应明确工程管理、防洪安全、生活灌溉用水、维修养护等方面的责任。承包经营合同须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小型水库承包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水库运行调度,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二)不得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不得对水库水面进行分割。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在小型水库承包经营期内,如遇工程建设需要,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工程建设需要。

第二十九条小型水库供水,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灌溉、养殖及其他用水。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小型水库管理责任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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