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条件
1、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获得国家或者国际上的重要科技奖励,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2、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条件
1、技术发明类:要求是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在国内公开使用,已获得国家专利、国家软件登记或动植物新品种权的成果,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的证明,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2、技术开发类:要求技术上有重要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的证明,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3、转化推广类:要求在转化推广过程中,在技术上或者转化推广的方法、措施上做出了重要创新,并有计划、有组织地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大规模(大范围)地应用。经推广转化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的证明,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4、社会公益类:要求在研究和手段等方面有重大创新,解决了本行业的重大问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技术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并在本行业、本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经主管部门证明,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成果。
5、重大工程类:要求列入市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过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完成并应用一年以上,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证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6、基础研究类:要求是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并得到国内自然科学界的公认。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两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的高度评价并被正面引用或者应用,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着较大影响的成果。
7、管理科学类:研究方法和手段有重大创新,总体学术水平、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且通过评审一年以上,并为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采纳与应用,影响和意义重大,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
三、推荐要求
1、符合上述推荐条件的各类科技成果,须于年月日前已通过省、市科技部门鉴定(验收、评审),并完成科技成果登记,且从未获得过市级以上科技奖励,其第一完成单位为本市法人单位的,方可推荐申报。
2、推荐材料的要求:
(1)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材料要求:推荐书一式五份。
(2)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材料要求: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验收证书、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动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成果登记证书、理论被引用的证明、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含财务、纳税证明、用户意见等)一式五份;整套鉴定或验收技术资料一式两份。
(3)所有上报材料均需随附电子文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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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智能化电网综合管理就是为响应低碳化生活的要求进一步改进电力生产和管理;。
2电力企业科技项目申报管理
科技项目这个过程分为五个阶段:即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以及成果转化。科技项目申报作为科技项目这个过程中的第一步,决定着这个项目立项成功与否以及接下来项目发展的方向。电力企业科技项目申报管理要保证申报内容的质量。为提高项目申报内容的质量,首先,要确保项目有个有意义、有价值的选题。选题作为科技项目的主题和灵魂决定着整个项目进行的意义和目的。作为与电力企业相关的科技项目,好的选题须与电力企业的现状密切相关,主要解决电力行业面临的问题,可以是电力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经济、卫生、环保等方面相关,具有针对性,且围绕着电力企业中长期发展计划,依托现有的技术基础,具有实现可能和实现意义。其次,高质量的申报书也是科技项目在申报中脱颖而出的关键。申报书的高质量,一方面体现在研究项目目标、成果预期的价值和吸引力,如所选项目跟踪国际电力科技发展水平,3~5年内在某关键技术方面取得重要突破,利于我们电力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选题,则是电力企业科技项目评比十分有吸引力的选题;另一方面,体现在项目申请书的质量,若申请书在项目意义、理论依据、现实依据、成果预期、实施经费等方面没有准确有效表述,即使再有意义的选题也会被踢出局。所以,项目编写者在编写项目书时要有严谨的科研态度,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表达能力,准确地将项目内容进行描述,突出重点,这样才能最终获得评审者好评,通过申报审核。
3电力企业科技项目立项管理
科技项目申报阶段过程之后,需要项目评审者对项目进行公平有效的评审,而申报的单位则需要准备相关评审答辩,加强申报有效性。若项目申报通过则接下来则是项目立项阶段,在该阶段需要做好两方面管理:第一是科技项目合同的签订。。在正式签订合同后,法律效力就开始生效,项目合同的签订不仅是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研究单位院校科研行为的约束,也是项目实施结束,验收阶段评审作为项目质量评估的一个评估依据;第二是需要做好经费管理。项目经费的有效管理与科技项目能否正常运行密切相关,所以在立项阶段做好预算工作十分必要。而且通常项目申报中的预算经费与通过评审的预算经费不大一致,会有所调整,这就需要在立项阶段对预算进行重新规划,细致到每个项目实施阶段需要花费多少经费,项目部门可能会涉及的经费等,做好精确控制,并且考虑到预算外的支付。另外,还需要做好专款专项,保证项目资金利用的有效性,防止浪费。按国家电力科技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要求,若项目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更改重大的科技项目,在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作出撤销或更改决定后一个月内,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核批,剩余的项目费用应全额上缴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门,由国家电力科技管理部门用于安排其他科技项目,可见项目的预算管理的重要性。
4电力企业科技项目实施管理
首先,科技项目在立项完成后,即进入实施阶段,也是科技项目的主要阶段。对于实施过程有效管理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科技项目管理规范,即对项目的责任分工有清晰界定、对项目进度分成几个阶段的考核检查机制、对项目实施的阶段成果质量建立评价标准等。其次,就是实时跟进项目进展。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对科技项目管理的要求,科技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将项目的阶段性进展以阶段报告形式进行展现和回报,这个需要体现项目实施到预期目标的哪个程度,包括技术进展方面、物资采购方面、人力资源方面、装备购置和使用情况以及与其他单位合作进展方面。。。最后,成本控制需要与项目实施进展同步。项目单位除了对项目具体科技研究成果、进度进行回报外,还需要对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确保项目经费充足,可以保证项目的执行。国家电力公司根据项目合同也会每年对科技项目进行检查,通过每年年底对项目执行情况描述的报告以及实地检查,参考合同执行情况来做下年度的经费拨款计划。
5电力企业科技项目验收管理
电力企业科技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需要经过认真总结,作出项目结题报告正式提交国家电力公司,提出项目结束的申请。作为一般形式的验收,其鉴定依据为项目单位与国家电力公司所签订的项目合同书。;第二是要根据科技项目的验收规范,做好验收报告准备。验收报告通常包括技术验收报告、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全过程的经费使用报告、审计报告等等,要求这些报告在验收时递交,并且确保格式正确、描述清晰;。另外,在验收过程中,还需要及时听取鉴定人员的意见,对技术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汇报和修正,保证科技项目最终质量。
6知识成果转化管理
在科技项目验收之后,并非是科技项目的完结,恰好相反,却是科技项目现实领域实现价值的开始。尽管项目单位不会像项目申报、立项、验收时受到国家电力企业项目部门的约束,需要相关的项目书、报告书来作为项目成果的展示。在项目验收之后,更重要的是将在科技项目中得到的科技成果在具体生产实践中加以应用,将科技知识真正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它可以体现在电力企业的安全维护、电力生产、环境保护、员工综合管理、电网管理等方面,实现提高效益、降低能源的作用。作为项目单位可以通过与电力企业具体合作的方式,将技术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中,电力企业也需要在实践中检验科技项目成果,而不是停留在技术验收表面。。在以后的电力企业科技项目申报中,项目单位之前所做的科技项目成果转化成效或作为其其他科技项目评审的依据和参考。
为了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的正常执行,进一步强化到期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根据《县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县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2013年在全县开展到期县级科技项目结题验收清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按合同或项目申报书要求2013年底前到期的县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重点为2013年5月底前到期的项目。
二、时间安排
(一)2013年2月1日-3月10日自查。。。
项目在实施期内因各种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并申请延期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到期前2个月提出《县科技计划项目延期结题申请》,如实写明原因,经归口管理单位同意后报县科技局审批。
(二)2013年3月1日-6月30日重点清理。县科技局组织专家对2012年12月底前到期的项目分批集中进行结题验收。
(三)7月1日到12月按期做好2013年度到期项目结题验收。
三、材料要求
(一)申请结题验收单位提供审核的相关验收材料要求:
1、县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申请书;
2、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3、项目合同书(项目经费较少,未签合同的提供项目申请书);
4、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含项目组织实施情况、技术研发或成果推广和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投入产出和经济效益情况、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情况等);
5、涉及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5万元及以上项目需提供有资质的会计或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2)有关综合推广项目需提供项目实施地统计部门有关数据,并附数据明细计算依据。
(3)经县科技行政部门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提供调整批复证明。
6、涉及技术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产品标准(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三年内产品标准):产业化项目必备,其他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而定。
(2)产品检测报告:一年内或项目实施期内由国家认可的相关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3)环保证明(项目实施期内有效)。
(4)三个以上用户报告。
(5)科技成果转化或推广项目应提供有关转化或推广证明。
(6)经县科技行政部门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提供调整批复证明。
7、医卫及软课题项目根据提供项目申请书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请项目中止单位提供审核的相关材料要求:
项目在实施期内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县科技计划项目中止申请》,并提交(一)中第2、3、4、5规定的材料和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重要数据、技术资料等,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县科技局。县科技局组织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申请中止项目结余的财政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四、组织方式
项目结题验收采用会议验收、书面验收二种方式。资助经费在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采用会议结题验收;。
五、结题验收程序
1、县科技局按照《关于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推行第三方评估制度的意见》的要求,委托县生产力促进中心对县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初审和有关事务性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将全套验收材料一份交县生产力促进中心。
2、对通过初审的项目材料,县科技局相关职能科室按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复审(计划产业科受理工业类、产业化专项、种子资金项目复审;科技合作科受理农业类、科技合作专项项目复审;县地震办受理社科类项目的复审)。
3、通过复审的项目,属会议验收的项目由县科技局出具验收确认书,组织验收会,并委托中介机构承担有关验收会议的事务性工作;属书面验收的项目由县科技局组织相关成员组成项目验收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书面材料进行验收,并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抽查,作为项目书面验收的重要依据。
六、验收意见
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同意结题和不通过验收三种。对完成合同目标的项目视为通过验收;对合同主要目标完成、个别目标有一定差距的项目视为同意结题;对完成合同主要目标差距较大的项目视为不通过验收。所有科技项目结题意见,需经县科技局办公会议集体审核并公示后,下达反馈给项目承担单位。
七、信用管理
1、项目逾期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经县科技局审核同意,逾期超过1年未验收的项目。
2、提供虚假材料验收不合格的项目。
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持有和管理公司投入公司的股权,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加强对所司股权的监管,确保国有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孵化科技公司,实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需要,统筹管理和整合有关资源,推进科技产业优化组合。
加强高等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行为,是高校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高校资产管理体系,改进高校管理,提升高校管理水平的客观要求;是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措施。开展经营性资产清查工作,彻底摸清高校经营性资产现状,是加强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重要的、基础性的工作,有利于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增加学校收入,防止滋生“小金库”和堵塞财务管理漏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学校预算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有机结合;有利于规范学校收入分配秩序,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因此,必须定期开展经营性资产清查工作,通过彻底摸清经营性资产状况,堵塞经营性资产管理漏洞,实现经营性资产的规范管理。
二、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公司财务管理的思考
良好的财务管理水平对于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公司而言,可以提高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晰经营性资产产权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高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一)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应该遵守资金合理配置原则
企业财务管理是对企业全部资金的管理,而资金运用的结果则形成企业各种各样的物质资源。各种物质资源总是要有一定的比例关系的,所谓资金合理配置,就是要通过资金活动的组织和调节来保证各项物质资源具有最优化的结构比例关系。企业物质资源的配置情况是资金运用的结果、同时它又是通过资金结构表现出来的。从一定时点的静态来看,企业有各种各样的资金结构。在资金出用方面,有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的构成比例;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构成比例;有货币性资金和非货币性资金的构成比例;有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的构成比例等等。。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组成系统的各个要素的构成比例,是决定一个系统功能状况的最基本的条件。。在财务活动这个系统中也是如此,资金配置合理,从而资源构成比例适当,就能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畅运行,并由此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否则就会危及购、产、销活动的协调,甚至影响企业的兴衰。因此,资金合理配置是企业持续、有效经营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只有把企业的资金按合理的比例配置在生产经营的各个阶段上,才能保证各种形态资金占用的适度,才能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畅运行。如果企业库存产品长期积压、应收账款迟迟不能收回,而又未能采取有力的调节措施,则生产经营必然发生困难;如果企业不优先保证内部业务的资金需要,而把资金大量用于对外长期投资,则企业主营业务的开拓和发展必然受到影响。因此,通过合理运用资金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对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基本要求。
(二)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应该建立规范的监管体系
通过经营性资产清查,理顺管理,明晰产权关系,建立规范、完善的经营性资产管理信息库,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准确、翔实的数据,创新资产管理方式。同时,建立绩效考核体系。通过经营性资产清查,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核定经营指标,加强成本核算与财务分析,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的经营性资产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此外,企业应尽量地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以使自身在市场经济竞争的大潮中能处于有利地位,立于不败之地。企业财务管理是对生产经营的资金方面所进行的管理,在资金管理过程中,财务人员应以是否产生效益,即是否有盈利为基本的规则安排资金活动,处理财务管理关系。但是,这并不是说企业每一笔业务都必须有盈利,企业应考虑长远的经济效益,不能只顾眼前利益。另外,企业还应注意避免不顾风险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的倾向。在利用盈利观念时,企业要以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为最高准则,按照收益与风险平衡的原则处理财务管理活动。
(三)各高校应当成立“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对高校资产公司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并承担出资人的义务
“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暂且把它称之为“高校的国资委”。由于高校是生产人才的地方,其人力资源主要是教师、教授、教育专家,而非经营管理人才,或是企业家。让教授、教育行政管理专家直接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有点勉为其难。我以为,“高校国资委”必须聘请资产经营专家治理,而不是教师、教授、领导治理。现已成立的高校资产公司, “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或是高校资产公司的董事会,工作方式行政化倾向严重,在人员结构上为学校、部门领导充斥。由分管科技产业的学校领导、纪委、监察、财务、物资等部门领导组成的“高校国资委”或是高校资产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尽管高校从本意上是想加强监督管理,但由于行政管理的知识范畴与企业经营管理所需的知识范畴大相径庭,如果只是举举手,发发文件,监督管理的效率低下就会不言而喻了。高校科技产业管理的改革改制,也只会是换汤不换药。我以为,作为“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可以更多地赋予行政化的色彩,但高校资产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则应该由“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在高校中选拔“企业家”对高校资产公司进行管理和经营,真正体现高校资产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效用。
为加快促进全市花炮产业全面、健康、稳定发展,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积极的产业税收扶持
对花炮企业的税收扶持,继续按*政发〔20*〕5号文件第三条至第六条、*政发〔20*〕11号文件第二条至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二、切实提高服务水平,为花炮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平台
(一)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市商务局、市花炮局要加强指导,积极争取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企业落实国家出口退税。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出口退税,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确保出口退税资金及时足额拨至企业。外汇管理部门要简化外汇管理手续。
(二)切实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抓住当前机遇,全力做好花炮产业“转型提质”工作,提高高新技术在传统产业中的比重;加快企业优化重组和改造提升,提高产品质量与技术含量,提升产品竞争力;促进传统产业向高端化、高新化、高效益发展。
(三)着力帮助企业提升竞争能力。市花炮局等部门要制定长远和详细规划与方案,帮助企业提振信心,迎难而上,增强使命和紧迫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四)建立花炮企业专项帮促制度。各相关部门要把“服务企业,促进发展”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形成帮扶企业发展,助推项目建设,引导企业占领主导市场的良好氛围,及时了解和掌握当前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难题,采取“一企一策”或“一企多策”等办法,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为企业发展服好务。
(五)全面畅通花炮流通渠道。
1.市交通局、市*局、市公路局对本市花炮营运检查、超载检查和其他检查时,要以教育为主,不得随意扣车扣证,确保运输畅通。
2.市花炮局、市商务局要帮助企业完善产地花炮专业仓储基地建设,做好上海、北海、广东等有关港口的花炮出口外运联络工作,协调解决商检、海关大通关等问题。
3.加强花炮外运管理。国税、地税、花炮检测中心、*、花炮等部门长期在外运管理中心设立预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规范化操作,为花炮外运提供便捷的优质服务。
(六)认真帮助企业解决劳动力短缺等问题。
1.市农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花炮企业的用工情况适时组织专场劳动力招聘会,引导本市劳动力和引进外来劳动力到花炮企业就业。
2.市安监局要加大对新员工的培训力度,为企业新聘员工掌握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供优质服务。
3.市花炮局负责加大科技、燃放技术人员培训,减少收费,增加培训次数,满足花炮企业对技术人员的需求。
(七)发改、国土、*、林业、水利、文物、环保、建设、规划、房产、安监、消防等相关部门要全力为企业解决新建、扩建、整改、搬迁、等手续,要按规定的办事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从速从简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八)各乡、镇、街道要明确专人,为本辖区内企业办理各类证照手续提供帮助和服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和报酬。
(九)加大花炮产业宣传服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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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品牌意识。加大支持企业争创国际品牌、国家品牌、省级品牌的力度;加大推广应用和保护“*阳花炮”证明商标的力度,鼓励企业积极使用“*阳花炮”证明商标和*阳花炮地理标志;凡在、省、市各级各类媒体宣传推介*阳花炮的,财政实行专项扶持。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做好取消和停止行政事业性项目收费的落实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监察局、市优化办、市发改局要加大清费治乱力度,切实减轻花炮企业负担,要严查破坏企业发展环境的行为,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并于3月底前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将所有涉及花炮产业的收费减停项目详单上报并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中介机构等经营收费。要全面清理中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过高的要予以降低;物价部门规定了收费标准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执行,任何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对企业实行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
(三)杜绝违法违规收费。各级各部门要减少各类会议、检查、评比和表彰。杜绝部门以赢利为目的举办各类培训、座谈与出国出境考察活动,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省文件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出钱出物出工或者以各种名义收费的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四)切实减免部门收费,提供优质服务。
1.林业局:从2009年3月10日起,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受理全市花炮企业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资料齐全的,办理时间限7个工作日(含办理好省、长沙市的林业用地手续);全市花炮企业涉及林业部门收费的均实行“一站式”管理,归口在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办理,林业调查设计队设计费按省物价部门核准由原来的0.2元/平方米减为0.1元/平方米。
2.国土资源局:对花炮企业历史违法用地,要积极协助企业补办相关手续。一是凡花炮企业用地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均可进入绿色通道办理,做到特事特办、特事快办;二是将各花炮企业新建、扩建用地及历史违法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范畴,并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三是对花炮企业用地管理费实行减半收取;四是对违法用地花炮企业,积极争取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支持,在法定范围内从轻处罚。
3.气象局:对防雷工程严格实行招标,由采购管理部门纳入采购管理,花炮企业防雷工程设计审核及跟踪检测费一律按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防雷装置及日常检测费一律按核定价的60%收取。
4.水利局:对花炮企业新建、扩建、整改、搬迁征地面积在3公顷以内的,在规定期限内从简办理水土保持有关手续,并比照市重点项目优惠减免市本级水土保持规费;水资源费比照“一站式”企业收费标准并按应征数额40%的标准收取。
5.省检验检疫局*阳办事处:将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性能检测收费由原来的3800—4400元/样降为3050元/样,检验合格产品标识费实行减半收取;危险品包装性能检测由原来的普包检测和危包检测两项收费减为只收危包检测费,收费标准由650元/个样品降为250元/个样品。
6.公路管理局:对花炮运输车辆,凭*部门核定的运货单载重量作为执行检查依据,不再进行过磅检测,对检测车辆免收检测费和停车费。
7.质监局: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按核定标准的60%收取成本费,对计量检定费用实行减半收取。
8.残联:对花炮企业进行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后,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按应征收额的50%标准核定征收。
9.地方海事处:凡涉及海事部门的收费及审批费用按下限收取,并简化手续,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10.工商局:除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企业年检时须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外,其他企业年检时不需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对第三季度新设立的企业本年度免收年检费。
11.安监局: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企业,市安监局将许可程序一次性告知企业、核查标准一次性告知企业、整改事项一次性告知企业;对企业提出的图纸初审、验收复查和换证资料申报,安监局自接收之日起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
12.环保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时限调整如下:环境影响报告书为7个工作日、报告表为3个工作日、登记表为1个工作日;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3.*局:积极畅通流通渠道,对市内烟花超载运输或其他违规行为,做到教育与处罚有机结合;积极参与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保障合法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秩序。
14.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5月份和9月份分别定期举办两场花炮企业劳动力专场招聘会;对新招聘的市内员工和引进市外的新员工可会同有关部门实行免费就业培训。
15.房产局:花炮企业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所有收费减半执行;花炮企业的服务时限在规定时限内减半执行。
16.交通局:对不具备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车辆超范围运输,责令企业按安全规定将货物转车放行后,再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罚。
17.商务局:积极协助出口企业申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省外经贸发展资金;。
18.消防大队:花炮企业涉及消防行政许可项目的费用一律免收;涉及消防有关手续一律从简办理。
19.花炮检测中心:免费为花炮企业举办“烟花爆竹质量标准”和“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管理”培训;省安监部门委托收取的出厂质检合格证费用每证0.15元予以取消;定期质检费用优惠20%;根据企业自愿原则,委托检验项目按合同约定收取费用。
20.发改局:加大对部分经营者或行业协会相互串通,操纵原辅材料价格,垄断原辅材料价格,恶意屯积,哄抬物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1.花炮总会:花炮总会会费在总额基础上优惠15%。
22.总工会:在20*年收费总额的基础上再优惠15%。
四、鼓励花炮产业发展的财政奖励和扶持
(一)设立花炮产业发展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推动花炮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花炮企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开拓、品牌建设、安全保障、秩序维护;人才和技能培训;花炮先进技术和机械推广应用;设立花炮企业互助担保基金。
(二)鼓励花炮产业发展的奖励
1.规模台阶奖。
⑴凡纳税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本数)的生产企业(集团),当年奖励20万元;
⑵凡纳税额首次达到1500万元(含本数)的生产企业(集团),当年奖励15万元;
⑶凡纳税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本数)的生产企业(集团),当年奖励10万元;
⑷凡纳税额首次达到500万元(含本数)的生产企业(集团),当年奖励5万元。
2.地方收入规模奖。
⑴凡地方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本数)的生产企业(集团),当年奖励20万元;
⑵凡地方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含本数)的生产企业(集团),当年奖励10万元;
⑶凡地方收入首次达到300万元(含本数)的生产企业(集团),当年奖励6万元;
⑷凡地方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含本数)的生产企业(集团),当年奖励3万元。
3.收入增幅奖。
对税收规模在3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生产企业(集团)实行下列奖励:
⑴增长幅度在40%以上的,奖励6万元;
⑵增长幅度在30%以上的,奖励4万元;
⑶增长幅度在20%以上的,奖励2万元。
4.安全生产贡献奖。
对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内销企业或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的出口企业,连续两年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在安全投入、科技兴企、安全管理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全市择优评选20家花炮生产企业给予安全生产贡献奖,每家奖励3万元。
5.品牌产品奖。
⑴凡企业新获得国家权威机构认定为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⑵凡企业新获得国家权威机构认定为中国免检产品或企业获省级名牌或著名商标的,且符合《湖南名牌产品基本条件补充规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6.促进就业奖。
凡企业当年安排市内就业人员达500人或200人以上,与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遵守劳动法规,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或1万元。以后就业规模在500人以上的企业,每年新增市内就业人员达20%、30%、40%的,就业规模在200人以上的企业,每年新增市内就业人员达30%、40%、50%的,分别增加奖励企业1万元、2万元、3万元。
前1—3项奖励不重复计奖,就高不就低。
(三)花炮企业上市扶持
1.拟上市企业并购企业,在办理房产、土地、车船等过户手续时,本级行政性收费给予50%优惠。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并使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市本级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各项报批手续。
2.对拟上市企业进入上市程序后所发生的上市前期费用,视情况给予适当财政资金补助。
3.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有关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省贷款贴息、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各项性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帮助拟上市中小企业申报省级、国家级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
(四)市花炮总会和各乡镇、街道花炮分会要鼓励全市花炮企业在原料采购、产品销售、融资担保等方面的合作,推动建立双方或多方互购互销合约机制,探索建立资金统筹、应急的互助平台,规范和引导企业相互担保,互助发展。
(五)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市内各金额机构要加大对花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放宽企业贷款条件,降低流动资金贷款门槛,降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自有资金比例,2010年底之前,对信誉好的花炮企业,因客观不可控原因确需延期的贷款,各银行应按尽量给予展期。
(六)拓展企业融资渠道。积极开展企业股权质押贷款和动产抵押贷款;大力创新企业信贷品种,探索和推广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仓单质押贷款以及供应链融资。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现结合扬州实际,就加快推进“全部放开、全民创业、全民致富、全面小康”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全部放开、全民创业、全民致富、全面小康”的重要意义
1、“全部放开、全民创业、全民致富、全面小康”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推动“两个率先”,力争苏中第—的重要举措。建设全面小康核心在全民致富,而要实现全民致富,必须实行能放则放,全部放开,形成全民创业的生动局面。各地、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人为本、富民为先,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支持民众创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统筹起来,把实现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统一起来,把借助外力、扩大招商引资与激活内力、发动全民创业结合起来,放开放宽放活,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显著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增强经济发展的动力与活力,加快实现“两个率先”、力争苏中第一的目标。
二、实行全部放开,进一步降低创业的门槛
2、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投资领域外,民营经济都可平等进入。所有我国承诺向外资开放的投资领域和国有资本退出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加快进入,市有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置条件。
3、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环保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新建项目,可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业主,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已建成的项目,可通过实行特许经营权招标方式,选择和变更项目法人。
。对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益性项目,为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的收益,可采取BOT等方式,并建立投资回报机制。选择一批投资的经营性项目,采取转让经营权、股权等形式,向民营企业开放。
5、支持民间资本与资本合作发展;支持民营经济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及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改造、改组和改制,并同等享受国企改革相关优惠,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地区、所有制、行业经验、从业年限等条件。
6、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经营的项目外,投资人可以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项目,并可按企业需要在营业执照上载明。超出经营范围的,只要不是从事涉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特种行业,均不予查处。
7、对行政许可事项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认真进行清理,无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同时,分批公告我市执行的审批事项,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公告范围履行审批职责,不得增设事项、条件和程序。
8、实行前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企业注册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若涉及依法设定的前置行政许可事项,工商部门在受理的同时,并联抄告有关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投资者对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作出的在规定时间内完善相关手续和规定事项的承诺,行政许可部门书面认可后,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原企业已经取得的在有效期内的专项行政许可事项,改制存续企业可延续使用,申请登记时可不再重新办理。
9、实行“首受负责制”,行政许可事项在同一部门由首受人员负责全程办结相关手续。涉及两个及以上同级部门的,实行并联办理行政许可,由首受部门负责受理,出具回单,抄告相关,限时办结,反馈企业。
10、实行企业预备期登记制度,对在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一般条件尚有欠缺、但在一年之内能够予以完善的筹办企业,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同时加盖“预备期企业”印章,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并可在一年内按规定享受非正规就业组织的有关优惠。
11、创办民营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欠缺,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
12、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作最低注册资本金。
。从事高新技术、进出口、农产品加工和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1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14、从事科研、开发、转化、咨询及服务的公司制民营科技企业,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字号等经认定评估,可以作为无形资产作价人股。
16、鼓励组建民营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在首期到位40%的情况下,注册资本金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投资类公司对外投资累计可以超出净资产的50%,企业信誉好、融资能力强的可再放宽,但最多不超过100%。
17、全市各类企业可直接冠名“扬州”字样。生产、贸易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科技咨询服务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可申请冠省名,由工商部门全程帮助办理。
18、允许企业名称中体现现行业大类或有明确含义的新行业特点。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且使用独创字号的企业,其名称中可不反映行业特征。允许中小企业通过契约关系成为企业集团成员,并允许在企业名称中冠以“集团”字号。企业改变类型可使用原企业名称。原企业注销的可以使用原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对科研机构、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改制转为企业法人的,允许其以原有名称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19、法律法规不禁止、不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和行政许可权限内的民营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项目等,均实行备案管理,不再需要提供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备案事项一律不准向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对企业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引进设备和各类工程施工等,不准超范围强迫实施招投标。
20、将省辖市局有权下放批准的减免税审批权限统一下放至县(市、区)局,实行减免税审批备案制度。缩短“先征后返”税收减免的办理时间,实行即征即退。
21、没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年检一律取消。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的年检,对守法经营、信誉好的民营企业实行免审计报告、免实质性审查制度,告知即办。
三、鼓励全民创业,大力发展民营经济
22、除法律、法规的对象外,各类在职人员均可以向企业出资入股或兴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在职人员兴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凭本人身份证即可直接申办。支持农村乡村干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带头创业,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
23、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在2005年底之前领取税务登记证的,按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凡在2005年底之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对象范围条件的,都可享受3年时间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可享受每吸纳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减免2000元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就业两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再就业安置补助费。
24、凡高校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5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高校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25、进驻江苏省扬州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企业可享受有关优惠。从事科研工作,其课题经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可从市科技三项经费中获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5万元左右,并可优先申报各级科技项目。留学生企业孵化的新产品进行产业化生产,在投入批量生产后,其上缴的、营业税中地方所得部分三年内由属地财政奖励50%给企业。进驻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企业,办公用房房租第一年全免,第二年免50%;生产用房房租第一年免50%,第二年免30%。
26、鼓励支持企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在企业改制、改革中多持股,持大股,享受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相关优惠。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领办、帮办民营科技型企业。对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民营企业的经营者、技术和业务骨干,交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的,地方财政可对其上交个人所得税所形成的当年新增地方财力给予50%的奖励。
27、对农村小商小贩和农民从事手工业生产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对农民兴办的从事农产品流通企业和核算的农村信息服务机构,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经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其成员农户提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与销售企业加工销售免税农产品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凭证,按收购额的13%计算进项税额;属第三产业的,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乡镇企业可按企业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用于补贴本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为农服务活动等社会性支出。对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征收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的,其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28、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就业,给予合理补偿。公务员工龄达到20年的,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从事创业活动。
29、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创办私营企业。对从个体工商户新转成的私营企业,在2年过渡期内,可继续实行税收定额征收办法。
30、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实现二次创业。对年销售过亿元,或入库税收超过500万元,当年入库税收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的民营企业,给予一年(次)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支持(贴息额不超过当年新增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以及获得国家级免检产品、江苏省名牌产品或江苏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当地给予奖励。
31、积极吸引在外地完成资本积累的能人回本地投资,在用地、税费、金融等方面给予支持,当地全程提供服务。
四、加大扶持,不断优化创业环境
32、民营工业企业按国家规定在技术改造中购置国产设备,其投入的40%可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额;如当年企业新增所得税额不足以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延续抵免(抵免的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33、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在税前列支,第二年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4、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标准,起征点按月为销售额5000元,按次为每次(日)200元;应税劳务起征点月经营额为3000元;营业税起征点按月为营业额5000元,按次为每次(日)100元,低于起征点的货物销售和劳务不征税。
35、对处于创业阶段不具备汇算清缴条件的中小企业的所得税征缴采取核定征收。
36、对民营企业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上,与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37、吸纳残疾人就业数量达到国家规定比例、承担民政福利企业相应社会义务的民营企业,参照国有集体企业享受有关税收。
38、国债项目立项、工业技改贴息、科技三项费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火炬计划和星火计划贴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进出口配额、出口退税、出口技改贴息、出口研发补助和组织的经贸活动等,对民营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
39、各级财政从今年起连续五年在财政预算中每年安排一定额度创业扶持奖励基金,采取拨款、贴息等方式,用于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发展,扶持服务体系建设、民营经济集聚发展、技术创新、高技能人才培训,以及用于国家有关扶持资金的配套和奖励先进等。
40、凡符合国家产业,符合我市结构调整规划的投资项目,经市经贸委认定后,可在一定限额内享受市级财政贴息及有关技改“绿卡”项目,具体扶持办法另行制定。
41、各类企业及其所拥有的资产在进行兼并、重组、转让、出售时,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参照扬府发[2003]88号文件《关于市直工业、商贸流通企业深化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42、将民营企业纳入城乡建设用地规划,依法积极提供用地保障。用地可以采取租赁、出让等方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对民营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各项规费的收取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凡允许协议出让的民营企业用地,出让金可以按照协议出让最低标准执行。民营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折价人股。
五、搭建服务平台,全方位支持全民创业
43、提供金融服务。充分运用银行对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工具,增强地方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信贷投放实力,引导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可借鉴农村信用社“一证通”的做法,进一步改进对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金融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单独或合伙创办小企业,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加强对农民的创业扶持,积极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加快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的面向民营企业的商业银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为农村民营经济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建立完善各类投资主体参与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扶持。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用土地、房产、设备进行抵押贷款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发生的评估费、测绘费、工本费等相关费用,均按省物价局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抵押物登记手续到期续办的,只收取工本费。
44、搭建信用平台。由市工商局和人行牵头,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库,实行企业信用备案查询制度。改进信用评级办法,完善信用指标体系。由资信评估机构对民营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提高企业信用透明度。对每位创业人员办理固定的信用信息卡,并能在各地信用系统中随时查找信用记录。对信用等级高的,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45、建立创业载体。在各类园区兴办民营经济创业园和孵化机构,建设一批标准化的厂房,分类别分层次减、免房租,降低投资者的初期投入成本。在城区整合一批旧厂房出租,提供相关配套服务。放宽对经营场所的,在符合规划、环保、卫生、安全生产等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以家庭住所作为经营场所(但不改变住房性质)。
46、提供人才服务。加强民营企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民营企业用于员工培训的经费,可按企业工资总额的1.5%一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办好各类成人培训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为民营企业培养所需人才。到民营企业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各类大中专毕业生,本人自愿,可由市、县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人事。流向民营企业的人员,原单位要按规定办理工作调动和有关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流入单位也应为流进人员及时缴纳各种保险费用,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
47、提供信息服务。以市经贸信息网和市科技网为基础,联合市各主要媒体,经常向全社会民营经济的法规和技术进步、对外经贸、交流合作、中介服务、项目推介等各种信息,为创业人员提供准确的信息服务。
48、完善社会服务体系。鼓励建立为民营投资者服务的商会、协会和同业公会等自律性组织,加快建立以法律咨询、技术支持、产权交易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49、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对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清理后的项目由价格、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凡未经省以上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部门一律不得收取。符合省以上规定的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在民营企业实行付费登记卡制度,向企业收费时必须详细填写付费登记卡。推行扎口收费,减少收费环节。各执收、执罚部门要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和“收罚报告”制度。对所有企业的收费、罚款,均由银行代收,统一上缴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免收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围垦造地专项资金。逐步减少直至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乡镇企业不再向乡(镇)或村缴纳各种集资和承担社会负担。。确需收取的,由物价部门按照实际成本核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杜绝行政部门借助其它中介机构转移收费。取消所有面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任何部门、组织和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强迫企业参加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性组织,不得强行向企业摊派培训、接待、广告、报刊杂志等费用。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要实行提醒在先、处罚在后的制度,不得“以罚代管”或“不教而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下列情况不得处罚:未对企业尽告知义务的;没有给予必要的整改时间的;处罚依据、标准、程序不公开的;未出示执法上岗证的;未使用规定票据的;一人单独对企业执法的。符合执法规定、必须作出处罚的,只能按规定的下限处罚。企业对处罚事项、标准提出异议的,不得加重处罚。实行行政执法法定管辖制度,除上级专门布置的检查和涉及企业生产安全等重大问题的检查外,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的例行检查(含查帐、验收等),原则上一年不能超过一次,同一部门的上下级单位不得对同一企业进行重复检查,平行单位之间也不得跨越属地检查。确有必要进行多次检查的,需报经同级批准。检查中涉及罚款、扣押、封库或封帐等重大事项的,除紧急情况外,必须报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批准。涉企行政审批事项进入各地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完善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后的延伸服务,建设网上审批系统,网上审批表格,网上提交,逐步实行网上审批。机关要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合法收入和合法财产,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犯罪案件的侦办查处,切实有效地维护民营企业的发展和稳定。教育、卫生等部门要为外地来扬的投资者提供子女就学、医疗卫生等服务,使其安心投资兴业。
六、推进全民致富,加快提高城乡居民收入
50、鼓励居民获取红利、房租等资产性收益,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用于居住的居民住房,其应纳营业税税率减按3%征收,房产税减按4%征收,个人所得税暂减按10%征收;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兴办的学校、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以及敬老院、养老院等自有自用的房屋,暂不征收房产税,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1、对中小企业所设定的对个人的奖励股份以及科技人员因专利人股的股份其变现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在知识创新、科技成果转让等方面获得的收入实施鼓励和保护。对个人转让著作权、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2、建立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工资性收入增长机制。全面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逐步提高企业最低工资支付标准并依法严格执行。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规范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适当放宽对企业职工补贴、费用(差旅费、交通费、加班费等)项目的计税标准。
53、支持农民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龙头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对其从事种、养业生产用电享受农用电价格,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改善农民外出务工就业环境,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的各种手续,进一步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检查和处罚力度,确保农民及时取得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网络,做好涉农收费公示工作。
七、实现全面小康,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
54、加快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的步伐,实行住房困难家庭租金补贴、廉租房等制度,建立合理的住房结构体系,逐步解决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提高居民住房消费水平。
55、扩大各类社会保险覆盖面,完善社保资金收缴体系,不断开辟社保筹资新渠道。健全多层次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城镇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完善农村征地补偿办法,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加快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探索社区共保、家庭联保等综合保险新机制。
56、完善全市“五位一体”的社会救助网络,构筑社区救助平台,进一步健全社会捐助站,加强社会救助工作。。
57、增加对教育的投入,推进教育信息化工程,逐步完善有保障的经常性、制度化的农村教育投入机制。实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资助制度,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用于助学、奖学的费用要分别达到学杂费的15%和10%,对优抚对象、低保家庭、特困家庭子女按规定减免学杂费、代办费。对城乡低保、特困家庭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公办学校按国家规定的公费生收费标准减免50%。
58、增加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整合城乡医疗卫生资源,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搞好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开展卫生村镇创建活动。加强对社会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开设“慈济医院”或“慈济窗口”,低保人员和特困职工在市区定点医院就诊,免收普通门诊诊疗费,住院诊疗费、护理费等减半收取,每次医疗费减免30%(药品除外),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困难群体,按照低标准、广覆盖的要求实行大病医疗统筹和社会医疗救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59、统筹规划、发展文体事业,加大公益性文体设施的投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着力培育体育健身、护理保健、文化娱乐、科普教育等特色文化消费市场,促进文体事业健康发展。
八、强化推进“全部放开、全民创业、全民致富、全面小康”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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