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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桦甸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步遥情感网


桦卫发[2012]16号

桦甸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出生 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助产服务机构:

为实现高效、便民、规范全市助产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吉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出生信息登记报告工作管理规范》和省、市相关规定,现对我市《出生医学证明》发放资质认定的助产机构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只适用于本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出生信息卡按规定要求三日内录入微机,并由本单位院长签字发放。出生两个月未办理的,必须到桦甸市妇幼保健院办理。

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实行证章分开管理,助产机构应指定专人分别负责登记、审核发放工作。

三、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按规定完善各项基础材料后,必须 到县级保健院办理。办理时必须携带资料:

1、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一律不予补办《出生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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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

2、到妇幼保健院领取新生儿父母双方亲笔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证明,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双方户口原件及复印件。

3、该新生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人、见证人或(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和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出生事实证明材料。

4、由出生地所在乡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5、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后开具未落户的证明。 6、由出生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审批(加盖公章)的《出生信息登记卡》并填写调查报告,院长签字。

四、《出生医学证明》免费发放,不允许收取任何费用。 五、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机构报废证数量不得超出证件用量总数的1%,如超出正常范围要及时查找原因,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卫生局。且报废证必须回收存档、以备核查。

六、各助产服务机构要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入库、签发、补发、换发登记工作,并按照规定做好原始《出生信息卡》和出生信息登记本的保存与管理,以备核查。

七、对于违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规定的管理、签发机构或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质。

八、对于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原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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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出生信息登记卡 附件2:单亲关系声明

附件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 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 制度 通知 抄 送:吉林市卫生局

桦甸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2年3月20日印发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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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出生信息登记卡

卡片编号: 住院病历号: 出生医学证明编号: 新生儿姓名: 性别:□男 □女 □性别不明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出生结局:□活产 □死胎 □死产 □新生儿死亡 出生地(详填):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健康状况:□良好 □一般 □差 出生缺陷:□有 □无 孕周: 周 胎数:□单胎 □双胎 □三胎及以上 体重: 克 身长: 厘米 分娩方式:□自然分娩 □阴道手术产 □剖宫产 接生方式:□新法接生 □旧法接生 分娩地点: □县级及以上医院 □妇幼保健院 □乡卫生院 □村卫生室 □家庭 □途中 □其它 母亲姓名: 年龄: 岁 国籍: 民族: 产次 母亲身份证件号:□□□□□□□□□□□□□□□□□□ 证件类别: 母亲户籍地(详填): 省 市(州) 县(区) 乡(镇、街道) 是否现住地: □是 □否 现住地(详填): 省 市(州) 县(区) 乡(镇、街道) 村(委、小区楼栋门牌号) 父亲姓名: 年龄: 岁 国籍: 民族: 父亲身份证件号:□□□□□□□□□□□□□□□□□□ 证件类别: 联系电话: 孩子落户户籍地:(详填): 省 市(州) 县(区) 乡(镇、街道) 接生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是否补报: □否 □是 填卡人(签章): 填卡日期: 年 月 日 网络报告人: 网络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领证人姓名: 与新生儿关系: 身份证件号:□□□□□□□□□□□□□□□□□□ 证件类别: 以上内容由领证人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上的各项信息原则上不应变更。 领证人签字: 领证日期: 年 月 日 — 4 —

出生信息登记卡填卡说明

卡片编码:填卡单位自行填写,由19位数字组成,第1-6位是填卡单位所在地的国标代码,第7-10位是填卡的年份,第11-14位是填卡单位的代码,14-19位是流水号。

新生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正规。没有取名字的,可以不填。 性别:根据新生儿出生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认。

出生日期: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应填到时分。非医疗机构出生的可填到时。

出生结局:孕期满28周或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的胎儿,出生时具有四种生命现象(呼吸、心跳、脐带波动、随意肌收缩)之一者称为活产儿;胎儿在临产前死于宫内者称为死胎(包括治疗性引产);临产时胎儿存活,在产程中胎心音消失,娩出时不表现任何生命征兆(呼吸、心跳、脐带波动、随意肌收缩)者称为死产。

出生地:出生时的地址,如果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出生的填写该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健康状况:活产儿填写此项。根据新生儿出生时的apgar评分填写,≥7分填“良好”,4~6分填“一般”,≤3分填“差”。

出生缺陷:根据填报本登记卡之前是否发现婴儿形态、结构和功能(代谢)异常情况填写。 孕周:按实足孕周取整填写,如36周多6天填写36周即可。 胎数:按单胎、双胎、多胎填写。

体重:指初生1小时内去掉衣被重量的体重,以克为单位(整数)。 身长:指出生时测量的身长,以厘米为单位(整数)。

接生方式:分新法接生和旧法接生两种。新法接生是指产包、接生者的手、产妇的外阴部、脐带四消毒并由医生、助产士和接受过培训并取得《家庭接生人员合格证》的初级卫生人员、接生员接生。 分娩地点:根据新生儿出生地点填写,凡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妇产专科医院出生的,均填“妇幼保健院”;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其它医院出生的均填“县级及以上医院”。如需要根据此卡打印《出生医学证明》,需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将“乡卫生院”出生的归入“妇幼保健院”,“村卫生室”和“途中”出生的归入“其它”。

母亲(父亲)年龄、国籍、民族:年龄为出生儿母亲(父亲)的实足年龄,即周岁;父母为台、港、澳居民,已获得外国国籍的填相应国籍,未获得外国国籍的填“中国”籍,其后标(台)或(港)、(澳)。民族依据实际填写。

产次:指孕满28周及以后的分娩次数(包括死胎、死产),含本次分娩。双胎及多胎妊娠分娩算1个产次。

母亲(父亲)身份证号:身份证必须依据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无居民身份证的现役军人或外籍人,在身份证栏内填写其它有效证件号码,如军官证、士兵证、外籍护照等,按实际数码顺序填写在□内,尾数后□内标“●”。 现住地:新生儿出生时家庭所在地。

联系电话:填写父母最方便的联系方式,便于联系和随访。

接生机构名称:接生机构的标准名称,即组织机构证书上的机构名称。如在非医疗保健机构出生,则填写家庭或其它机构名称。

是否补报:根据卡片收集的实际来源,如果是调查或审核发现的漏报个案,选择“是”。 填卡人:填写《出生信息登记卡》的人员姓名。 填卡日期:填写本卡日期。

网络报告人:填写进行网络报告的人员姓名。 网络报告日期:填写进行网络报告的实际日期。

领证人姓名:填写实际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人员的姓名。 领证人签字:依据领取人有效身份证件,由领证人本人签字。 领证日期:填写当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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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单 亲 关 系 声 明

___________(新生儿姓名),________(性别)是 ___________(父亲姓名)亲生。 母亲姓名: 现居住地: 父亲姓名: 现居住地:

出生年月:

国籍:

民族:

(母亲姓名)与

联系电话:

国籍:

民族: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日

新生儿出生时间: 出生地: 由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

(接生人员姓名)接生,与新生儿关系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未在医院出生。 出生时新生儿状况 1、良好( )

2、一般( )

3、差( )

以上提供的新生儿姓名、父母信息、情况说明是真实的,如不属实,本人愿意

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母亲签名(指纹):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父亲签名(指纹):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监护人签名(指纹):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证明人签名(指纹):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证明人与新生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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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

报表年度: 年

当年使用情况 上一年底库存数(1) 当年申领数(2) 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 签发数 首次 签发数(3) 换发数 补发数 (4) (5) 小计 (6)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 签发数 家庭接生员接生的签发数 (7) 其他情况的签发数 (8) 废证数 其他原因数 (12) 合计 (14) 当年当年医疗年底保健库存机构数 内活(15) 产数 (16) 因打印遗失小计 或填写数(9) 错误数 (11) (10) 小计 (13) 注:本统计表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为内芯数量,单位均为“枚”。 表中逻辑关系:(6) = (3)+(4) +(5); (9) = (7)+(8);(13) = (10)+(11)+(12);(14) = (6)+(9)+(13);(15) = (1)+(2)-(14)。 单位名称(盖章):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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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填报说明

(按表中名词出现顺序)

1.“上一年底库存数(1)”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库存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

2.“当年申领数(2)”指当年申领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数量(本表中“当年”均指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统计数据以微机显示的当年申请数为准;

3.“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签发数”指为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

3.1“首次签发数(3)”指为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第一次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

3.2“换发数(4)”指原签发机构换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

3.3“补发数(5)”指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

4.“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数”指为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

4.1“家庭接生员接生的签发数(7)”指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为家庭接生员接生的新生儿签发的数量;

4.2“其他情况的签发数(8)”指为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不包括家庭接生员接生的签发数;

5.“废证数”指运输、发放、存储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数量;

6.“当年年底库存数(15)”指截至当年12月31日库存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

7.“当年医疗保健机构内活产数(16)”指当年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活产新生儿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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