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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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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公司各单位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3.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0年5月24日 第30号)

3.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2005.7.1实施)

3.4广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川安监【2001】37号) 3.5《广西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规则(暂行)》(川安监【2006】225号) 4、定义:

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公司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 4.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4.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5、管理职责

5.1 管理课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生产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调配及安全培训取证的监督协助,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5.2各单位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每半年报管理课,由管理课汇总制定企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评价。 6、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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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作业。

6.2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县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6.3“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原证由公司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管理课。 6.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6.5每年由管理课组织,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 7、附则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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